09年兗州市惠民城建投資有限公司債券本息兌付和摘牌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0 10:00
特別提示:2009年兗州市惠民城建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9月23日開始支付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間最後一個年度利息和本期債券的本金,為保障還本付息交易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2009年兗州市惠民城建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債券。2、債券簡稱及代碼:09兗城投,代碼111057。3、發行人:兗州市惠民城建投資有限公司。4、發行總額和期限:人民幣10億元,期限為7年。5、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本期債券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財金[2009]2355號文件批准公開發行。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6.80%。8、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為2009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9、發行方式:深交所協議發行和通過承銷團成員設置的發行網點向境內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相結合的方式。10、發行對象:(1)深交所協議發行:持有中國證券登記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承銷團成員設置的發行網點公開發行:面向境內機構投資者(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1、還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項自付息日起不另計利息,本金自兌付日起不另計利息。12、起息日:本期債券自發行首日(2009年9月23日)開始計息,本期債券存續期限內每年9月23日為該計息年度的起息日。13、付息日:本期債券的付息日為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14、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5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2年的票面利率,上調幅度為0至100個基點(含本數)。15、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行人做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公告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16、本金兌付日:本期債券兌付日為2016年9月23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第1個工作日)。17、擔保情況:本期債券由濟寧市城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18、監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兗州支行。19、稅務提示: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者投資本期債券所應繳納的稅款由投資者承擔。20、本期債券登記、托管、代理債券付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二、本期債券兌付兌息方案本期債券本年度票面利率為6.80%,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債券本次兌付兌息金額為人民幣1068.00元(含稅)。扣稅後個人、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每手實際取得的兌付兌息額為人民幣1054.40元,扣稅後非居民企業(包含QFII、RQFII)每手實際取得的兌付兌息金額為人民幣1061.20元。三、本期債券兌付兌息摘牌日、債券登記日及兌付兌息日(一)債權登記日:2016年9月22日(二)債權摘牌日:2016年9月21日(三)兌付兌息日:2016年9月23日四、債券兌付兌息對象本次托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債券兌付兌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9月22日(該日期為債權登記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債券持有人。2016年9月22日買入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2016年9月22日賣出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五、本息支付辦法(一)本期債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兌付辦法托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其付息兌付資金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劃付至債券持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債券付息兌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劃付資金的時間相應順延。債券持有人資金匯劃路徑變更,應在付息兌付日前將新的資金匯劃路徑及時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因債券持有人資金匯劃路徑變更未及時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及時收到資金的,發行人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二)本期債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兌付辦法本公司將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個交易日前,本公司會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本期債券的本次利息劃付給相應的付息網點(由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本公司與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相關協議規定,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付息資金劃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後續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關公告為准。六、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公司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4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付息網點在向持有債券的個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就地入庫。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π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征稅對象π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π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π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π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七、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l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l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八、本期債券兌付相關機構1、發行人:兗州市惠民城建投資有限公司聯系人:王月明聯系方式:131761930172、主承銷商: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系人:劉沛聯系方式:010-88091798投資者可以到下列互聯網網址查閱本付息公告:httpπ//www.szse.com.cn特此公告濟寧市兗州區惠民城建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9月9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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