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都信批財務等方面多次違規 兩任董事長陳志程周文貴遭通報批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12 11:50
新華都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周文貴
新華時任董事長陳志程
和訊股票消息9月9日,深交所通報批評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司時任董事長陳志程、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周文貴、董事陳耿生和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龔嚴冰。
經查明,新華都存在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重大事項未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會計差錯等問題,具體如下:
一、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一)轉讓子公司股權的關聯交易
2014年10月,公司將子公司安溪新華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溪置業」)100%股權轉讓給福建省怡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怡和」),本次交易價格為1244.31萬元,占公司2013年末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以下簡稱「凈資產」)的1.20%。福建怡和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公司董事陳耿生,是公司的關聯人,公司與福建怡和之間的交易為關聯交易。公司對該關聯交易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直至2016年3月30日,公司才對外披露。
(二)日常關聯交易
2011年至2014年,泉州綠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綠農」)向公司供應蔬菜等生鮮產品。泉州綠農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陳文傑,監事為陳耿生,兩人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發樹的侄子。泉州綠農工商登記注冊地為安溪縣鳳城鎮解放路255-257號,該場所租自公司子公司泉州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大同店;陳文傑投入泉州綠農的500萬元注冊資金來源於公司實際控制人陳發樹;公司與泉州綠農交易采用預付貨款形式,預付款支付進度明顯異於其他供應商;泉州綠農的主營業務依賴公司,公司是其主要客戶。根據以上事實,陳文傑屬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泉州綠農為公司關聯人。2011年至2014年,公司與泉州綠農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3214.88萬元、6057.89萬元、3667.26萬元、2741.73萬元,分別占公司2010年至2013年末凈資產的5.70%、5.23%、2.78%、2.64%。其中,公司與泉州綠農於2011、2012年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但公司對上述關聯交易均未及時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在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中及時披露。直至2016年3月30日,公司才召開董事會審議幵對外披露,幵經2016年4月21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重大事項未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一)重大虧損事項
2013年1月,公司關閉常州奧體店,該門店終止營業導致公司發生裝修費用和固定資產處理或報廢損失約2,820萬元,該損失金額一次計入當期損益,占公司當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1年度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的19.29%。2013年4月,公司關閉泰州坡子街店,該門店終止營業導致公司發生裝修費用和固定資產處理或報廢損失約2,840萬元,該損失金額一次計入當期損益,占公司當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2年度凈利潤的15.29%。公司發生上述重大虧損後,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6年3月30日,公司才對外披露。
(二)收取資金占用費事項
2012年11月2日,公司全資子公司泉州新華都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新華都」)與和昌(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昌福建」)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擬以1.9億元認購和昌福建開發的位於泉州市和昌貿易中心二、三、四層在建商場。2012年11月7日,公司與和昌福建簽訂《商品房認購補充協議》,由公司在一年內支付認購款1.9億元,和昌福建應按年18%的利率標准支付已付認購款的資金占用費。
2012年10月30日,泉州新華都與和昌福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和昌福建在泉州市豐澤街和昌貿易中西地下一層房產,租賃面積共15,000平方米,租金總額為1.46億。2012年11月2日,公司與和昌福建簽訂《租賃補充協議》,由公司在一年內向和昌福建支付5,000萬元定金、預付租金5,000萬元,和昌福建應按年18%的利率標准支付已預付定金及租金的資金占用費。
根據《租賃補充協議》和《商品房認購補充協議》,2013年公司向和昌福建收取1,426.75萬元資金占用費,計入當期損益,占2012年凈利潤的8.94%;2014公司收取4,271.25萬元,計入當期損益,占2013年凈利潤的18.08%;2015公司已收取1,305萬元,另有1,305萬元計入其他應收款,合計2,31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占2014年凈利潤的71.12%。公司對上述收取資金占用費的事項均未及時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及時披露。直至2016年3月30日,公司才召開董事會審議幵對外披露,幵經2016年4月21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三、會計差錯
2014年,公司收取的廣告牌租賃費、場地租賃費等,未按《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計入收取租金當期的收入。此外,公司每年年終十三薪於次年春節前後發放,未按《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在當年預提相關薪酬費用,而是直接於次年發放時計入當期損益,導致費用存在跨期現象。上述會計差錯影響2013年凈利潤1,117.62萬元,占更正後2013年凈利潤的4.96%,影響2014年凈利潤-498.79萬元,占更正後2014年凈利潤的15.73%。直至2016年3月30日,公司才對2013年度、2014年度的相關會計差錯進行了追溯調整幵對外披露。
深交所認為,新華都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2.1條、第2.7條、第7.3條、第9.2條、第10.2.4條、第10.2.5條、第10.2.10條,《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1條、第2.7條、第7.3條、第9.2條、第10.2.4條、第10.2.5條、第10.2.10條、第11.11.2條及《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條、第2.7條、第7.3條、第9.3條、第10.2.4條的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志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周文貴、董事陳耿生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2條和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和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龔嚴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因此,深交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9.3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志程、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周文貴、董事陳耿生和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龔嚴冰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上述處分,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幵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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