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8 20:40
摘要
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工作旨在支持G20實現強勁、可持續和平衡增長的戰略目標。實現這個目標所面臨的一個重要挑戰是如何擴大綠色融資,以滿足未來十年全球高達數十萬億美元的綠色投資需要。設立研究小組就是要探索應對這項挑戰的可能選項。
「綠色金融」指能產生環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活動。這些環境效益包括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並體現其協同效應等。發展綠色金融要求將環境外部性內部化,並強化金融機構對環境風險的認知,以提升環境友好型的投資和抑制污染型的投資。綠色金融應該覆蓋各種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綠色金融既要利用公共資金,也要動員私人資本。綠色金融還涉及整個金融體系對環境風險的有效管理。
綠色金融的發展面臨一系列挑戰。盡管綠色金融已經取得一定進展,但目前還只有很小比例的銀行貸款被明確界定為綠色貸款。貼標的綠色債券在全球債券市場中的占比低於1%,全球機構投資者持有資產中的綠色基礎設施資產占比也低於1%。綠色金融的發展潛力巨大,但其發展仍然面臨許多挑戰。部分挑戰是綠色項目特有的,如環境外部性內部化的困難、信息不對稱(如投資者與資金接受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分析能力不足和缺乏對綠色概念的明確定義等。還有一些挑戰則屬於多數長期項目(包括長期的綠色投資項目)都會遇到的問題,如期限錯配。
許多方法可以幫助應對這些挑戰。許多國家已經采取了包括稅收、補貼和監管措施在內的許多手段來應對環境挑戰。這些手段對強化綠色投資做出了貢獻,但對於私人資本的動員能力仍然不足。過去十年來,許多G20國家在金融領域內推出了一系列方法和措施來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這些方法和措施包括采用可持續信貸和責任投資的原則,提升環境信息披露和治理要求,以及推出包括綠色貸款、綠色債券、綠色基礎設施投資信托基金1和綠色指數產品在內的各種綠色金融產品。各國央行、財政部、監管當局和市場參與方之間的合作也日益增強,推動了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經驗交流和能力建設。
中國在擔任G20主席國期間倡議設立了綠色金融研究小組。該小組的主要任務是「識別綠色金融發展所面臨的體制和市場障礙,並在總結各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可提升金融體系動員私人部門綠色投資能力的可選措施。」研究小組的工作主要涉及五個領域,包括銀行業、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這三個專門領域,以及風險分析和指標體系這兩個跨領域問題。研究小組認為,由於各國情況不同,適用於一些國家的部分措施並不一定也適用於其他國家。因此,研究小組關注於經驗分享和交流,並提出供各國自主考慮采用的可選措施和開展雙邊與多邊國際合作的設想。研究小組總結了多國經驗和市場實踐,與市場參與者積極溝通,並從國際組織和研究機構的參與中收獲頗多。研究小組還與其他國際倡議和G20工作組(特別是FSB氣候相關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組和G20氣候資金研究小組)保持了密切合作。
經過研究分析,研究小組提出了一系列供G20和各國政府自主考慮的可選措施,以提升金融體系動員私人部門綠色投資的能力。主要可選措施包括:
1.提供戰略性政策信號與框架:在綠色投資戰略框架方面,各國政府可向投資者提供更加清晰的環境和經濟政策信號,包括如何具體實施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巴黎協議》的設想。
2.推廣綠色金融自願原則:各國政府、國際組織與私人部門可共同制定、完善和實施可持續銀行業、責任投資和其他綠色金融領域的自願原則,並評估執行這些原則的進展。
3.擴大能力建設學習網絡:G20與各國政府可推動擴大和強化包括可持續銀行原則(SBN)、責任投資原則(PRI)在內的國際和國內能力建設平台的作用。這些擴展後的能力建設平台可以覆蓋更多的國家和金融機構。
4.支持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發展:對有興趣發展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的國家,國際組織、開發銀行和專業市場機構可在數據收集、知識共享與能力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這些支持可包括與私人部門共同制定綠色債券指引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培育綠色債券認證的能力。開發銀行也可考慮通過擔任基礎投資者和進行示范發行來支持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
5.開展國際合作,推動跨境綠色債券投資:政府和市場主體可推動綠色債券跨境投資,包括在不同市場間開展雙邊合作。在合作中,市場參與方可研究設計共同認可的綠色債券投資協議模板。
6.推動環境與金融風險問題的交流:G20和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可通過支持交流和對話,推動私人部門和研究機構探討環境風險問題,包括金融領域如何開展環境風險分析及管理的方法論等。
7.完善對綠色金融活動及其影響的測度:基於G20和其他國家的經驗,G20和各國政府可推動研究綠色金融指標體系及相關定義,並分析綠色金融對經濟和其他領域的影響。
第一章為什麼要發展綠色金融
1.1為環境可持續發展提供融資
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以下簡稱研究小組)支持G20實現強勁、可持續和平衡增長的目標。環境污染、自然資源消耗以及氣候變化產生的負面效應,給經濟增長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和成本。由於人類對地球資源的掠奪,全球140個國家中有116個出現自然資源減少的情況,包括淡水資源與可耕種土地惡化。2空氣污染每年導致約400萬人過早死亡,3自然災害導致每年數千萬人流離失所。4
環境可持續發展需要大量的投資。當前,對於全球可持續發展的融資需求尚未有系統性估算,也缺乏綠色金融活動在全球范圍內的流量指標。不過,國際能源機構(IEA)、世界銀行(WorldBank)、經合組織(OECD),以及世界經濟論壇(WorldEconomicForum)的研究報告所提供的一些相關估算表明,在未來十年內,全球主要綠色領域(如建築、能源、基礎設施、水以及污染治理等)的投資需求將達數十萬億美元。5
「綠色金融」是指可產生環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活動。這些環境效益包括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並體現其協同效應等。除了綠色投融資之外,綠色金融還要求將環境外部性內部化,並調整對環境風險的認知,以提升環境友好型投資和抑制污染型投資。對於金融市場的功能而言,發展綠色金融也要求改善與環境因素相關的金融風險的理解與定價。
除了產生環境效益之外,綠色金融還能提供發展機遇。綠色金融能夠促進具有較高潛力的綠色產業發展,推動科技創新,並為金融業帶來新的商業機會。比如,2014年可再生能源占全球能源市場新增產能的比重約62.5%,5電動汽車市場規模擴大了60%。7因此,向具有較高市場潛力的綠色行業提供足夠的融資,能夠促進經濟增長。清潔技術、節能與環境修復等綠色行業中有許多高科技企業,這些企業能夠推動技術進步,也需要較高的研發投入。發展綠色金融工具,如綠色貸款、綠色債券、綠色投資信托與基金,以及綠色指數和ETFs,對許多金融機構而言也意味着新的業務機會。
綠色金融會改變環境因素對金融機構的影響。低估環境風險可能對金融機構的穩健性和安全性構成挑戰。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由於環境風險的規模、可能性和關聯性已經發生許多新的變化,金融機構管理環境的許多傳統做法已不足以應對這些風險。
金融體系的綠色化會加速資源的重新配置,有可能影響部分經濟活動和金融資產的風險和收益(包括正面和負面影響),以及部分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級和市場風險。因此,政策制定者與金融機構需更好地理解並有效應對綠色金融帶來的機會和風險。
綠色金融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並需要動員公共和私人資金。銀行、機構投資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均可提高它們的「綠色水平」,多數金融工具還可以變得更加綠色,包括大力發展貼標綠色貸款、綠色債券和綠色基礎設施信托基金等金融產品(參見第二至第四章)。金融科技和伊斯蘭金融等新興領域也在尋求發展綠色金融。政府可以使用公共財政手段來實現積極的環境外部性效應,如對綠色項目進行直接投資或為私人部門的綠色投資提供激勵。由於許多國家面臨財政資源的制約,作為研究小組關注重點8的私人資本將來很可能成為綠色投資的主要來源。比如,中國預計超過85%的綠色投資將來自於社會資本。9本研究小組的今年關注點就是如何動員私人資本開展綠色投資。
盡管綠色金融已經取得一定進展,但目前還只有很小比例的銀行貸款被界定為「綠色」。10在少數幾個已經對綠色信貸進行定義的國家中,只有約5%-10%的貸款是「綠色」的。冠名的綠色債券在全球債券市場中的占比低於1%,全球機構投資者持有資產中的綠色基礎設施資產占比也低於1%。雖然在有些領域中,滿足環境標准的投資和存量資本還沒有被貼標為綠色,但無疑我們還需要做出更大努力來將更多的資本配置到綠色投資。推動資本重新配置的關鍵動力之一,就是讓銀行與機構投資者在決策過程中,更明確地認識到污染項目的環境風險和綠色投資的環境收益。
綠色金融面臨許多挑戰。這些挑戰既包括在各類市場的綠色金融活動都會遇到的一般性問題,也包括在某些細分領域所遇到的特殊問題:(1)將環境外部性進行內部化所面臨的困難,(2)期限錯配,(3)缺少對綠色金融的明確定義,(4)信息不對稱(如投資者與資金接受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5)分析能力缺失。
應對挑戰的金融選項已經出現。從歷史來看,各國已經采取過許多政策措施——比如財政措施(稅收與補貼)、環境監管,以及碳排放交易機制——以應對環境外部性。這些措施對於改善環境非常重要,但在許多國家這些措施仍未能充分動員私人資本開展綠色投資。過去十年間,金融部門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來幫助應對綠色金融面臨的上述挑戰,其中包括許多由市場主導、可以改善風險調整後的綠色投資回報率的方法。這類措施的案例包括采用各類綠色金融自願原則、更好的風險評估方法,以及金融產品創新,如綠色債券和綠色基礎設施投資信托等。有些市場實踐則試圖提高市場有效性和參與者的誠信水平,比如證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環保、社會責任與治理」(ESG)標准進行信息披露。其他措施則與公共財政有關,包括通過稅收減免、增信、公私合營(PPP)與示范項目等來緩解環境外部性問題及市場對綠色項目的過度風險厭惡。
各國央行、財政部、金融監管機構和市場參與者間的國際合作正在加強,並主要集中在知識共享和能力建設領域。比如,國際金融公司(IFC)旗下的可持續銀行網絡(SBN)、聯合國旗下的責任投資原則(PRI),以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設立的金融倡議(FI),均致力於在實踐中推動可持續貸款、責任投資和綠色保險。金融穩定理事會(FSB)設立了一個由私人部門主導的工作組,研究如何更好地披露與氣候相關的市場信息,並將在2016年底前提交有關建議。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組織制定了《綠色債券准則》,有效地推進了綠色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
當前,許多推動綠色金融的措施和倡議仍處於發展的早期階段,且只覆蓋比較有限的金融活動。但是,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及其五個子課題組通過研究國別經驗與市場實踐發現,這些措施與倡議已經促進了綠色金融活動的開展,並改善了相關的信息傳播和分析能力。上述情況和研究小組所組織的多個調查報告11顯示,許多綠色金融措施和倡議都能在自願的基礎上得到更廣泛的采納。
1.2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
2015年12月15日在三亞召開的G20財政與央行副手會同意在中國擔任2016年G20主席國期間建立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由中國和英國擔任共同主席,UNEP擔任秘書處。
在2016年2月發表的上海公報中,G20財長與央行行長重申了研究小組的工作職責,並要求該小組「識別綠色金融發展所面臨的體制和市場障礙,並在總結各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可提升金融體系動員私人部門綠色投資能力的可選措施。」12
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在某些國家適用的一些做法不一定在其他國家也適用。各國情況差異較大,包括國家發展重點及其金融市場發展水平不一。因此,不同國家在發展綠色金融過程中所遇到的主要挑戰會不盡相同,各國金融體系應對這些挑戰的理由和重要性也會有所差異。在此背景下,綠色金融研究小組重點研究和總結了各國目前的做法,並強調各國在自願的基礎考慮本國措施和參與國際合作的選項。
2016年1月,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在北京召開的首次會議同意在五個領域開展研究,包括銀行業、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這三個專門領域,以及風險分析和指標體系這兩個跨領域問題。在每個領域,研究小組對G20和全球經驗進行了研究與分析,並提出可供各國考慮采納和開展國際合作的可選措施。研究小組共收到合作機構提供的14份背景報告。這些報告涵蓋上述五個研究領域,也包括覆蓋所有G20成員的關於綠色金融指標的調查報告和關於綠色債券的調查報告。此外,多個國際組織和研究機構也對這五個研究領域提供了大量幫助。在中國上海、英國倫敦、美國華盛頓和瑞士伯爾尼的研討活動中,研究小組與私人部門對特定議題進行了深入溝通。研究小組還接觸了許多非G20成員國和非政府組織,它們所提出的許多具體考慮和需求以及創新舉措都使研究小組獲益匪淺。
綠色金融的五個研究領域是相互關聯的。比如,綠色金融的定義和環境風險分析會對各類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綠色金融活動產生影響,因此在三個專門領域(銀行、債券和機構投資者)內都得到反映。綠色金融研究小組認為,其他一些尚未被列入今年工作計劃的問題也很重要。比如,環境信息披露和公共資金使用等議題,由於與FSB及G20氣候資金研究小組的工作存在一定的重復,未被列入今年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工作計劃。雖然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研究內容與其他G20議題有明顯的區別,但仍然與某些G20工作組(包括基礎設施與投資工作組、氣候資金研究小組、能效融資工作組等)和FSBFSB氣候相關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組有重要關聯。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從上述工作小組的成果中總結了相關經驗。
1.3報告結構
本報告的後面五章內容按照以下結構安排:第二章綜述了綠色金融發展面臨的體制和市場方面的五大「一般性」挑戰,並討論了可用於克服這些問題的金融領域措施。第三章分析了銀行體系綠色化方面的國別和市場實踐。第四章研究綠色債券市場。第五章關注機構投資者的綠色投資。在每一章的結尾我們都討論了應對這些特定領域內具體挑戰的可選措施。此外,各章也都將風險分析(兩個跨部門研究領域之一)作為決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動力。第六章討論了與風險分析和指標體系相關的問題,並提供了進一步推動相關研究的建議。
第二章綠色金融面臨的挑戰
綠色金融雖然已經取得一些進展,但仍然面臨不少挑戰。下面我們列出了五大挑戰,並在部分國家和市場實踐的基礎上,總結一些案例,展示如何通過金融領域的創新來應對這些挑戰。其中四大挑戰(外部性、缺乏明確的定義、信息不對稱和分析能力不足)是綠色項目所特有的,而期限錯配則是包括綠色項目在內的許多中長期項目所共同面臨的問題。
支持綠色金融的政策導向能夠幫助應對部分挑戰,但目前有些國家仍面臨政策信號不清乃至互相矛盾的問題,成為制約綠色金融發展的因素。除了本章討論的內容之外,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合理的公共政策可能使環境外部性變得更加嚴重。這些問題將在另外的場合討論。13
2.1環境外部性
綠色金融面臨的首要的、最根本的挑戰是如何有效地將環境外部性內部化。這些外部性對於綠色投資而言是「正」的,因為其產生的效益能給第三方帶來好處。但如果污染性投資損害了第三方利益,則體現為環境的「負」外部性。由於將外部性風險內部化存在困難,導致「綠色」投資不足,而「棕色」(即污染性)投資過度。下面我們列舉兩個具有正外部性和一個具有負外部性影響的例子。
可再生能源項目可能比傳統能源項目的建設成本更高,若沒有將減排效益(正外部性)內部化的措施,項目回報可能過低,因而難以吸引私人資本投資。有些國家采用了補貼、減稅、電價補貼、排放交易系統(ETS)、可再生能源組合標准(RPS),以及環境保護監管規則等應對這類外部性,但取得的成效不一。14
近年來,有些國家已在金融領域采取了一些應對措施,包括對綠色項目的增信和擔保、優惠貸款、政府獎勵,以及利率補貼等,以改善這些項目經風險調整後的回報。15
污水處理或土壤修復項目可以提高社區環境質量和住宅物業的市場價值。但是,如果沒有適當的機制將這些正外部性貨幣化,該項目就可能不會產生足夠的收益,因此難以吸引私人資本。為解決這些問題,有些國家采用了PPP的方式,比如在污水處理和土地修復項目中引入房地產開發商作為投資者。物業項目的超額回報(來自未來環境的改善)可被用於補貼綠色項目。類似的商業模式也在部分國家和地區被用於捆綁地鐵項目和地鐵站附近住宅和商業地產項目,以此對地鐵項目(清潔交通)進行補貼,因為地鐵可以提高地產項目的市場價值。16
有些制造業企業會污染環境,但是它們的負外部性沒有充分內部化。比如,如果區域內居民健康狀況受到影響,卻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向污染企業索賠,就會導致污染企業的過度投資和過度生產。這種情況在那些環境權益尚未得到明確界定和環保法規執行能力較弱的國家尤其多見。通過金融措施可以幫助應對此類負外部性。比如,銀行業項目融資領域的「赤道原則」(見第三章)和多家證券交易所已經實施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要求都有助於克服污染性企業過度投資的問題。
2.2期限錯配
在流動性要求較高的資金供給和長期項目融資需求之間進行期限轉換是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功能。17但在現實中,相對長期項目的融資需求而言,長期資金供給不足;期限錯配成為許多市場常見的挑戰,並導致基礎設施投資不足。許多綠色基礎設施項目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在不少市場,長期綠色基礎設施項目嚴重依賴銀行貸款,而銀行由於負債端期限較短,難以提供足夠的長期貸款。18.19
另外,同一行業內的綠色項目比傳統項目往往更加依賴長期融資,因此所面臨的期限錯配問題更加嚴重。比如,建設一棟節能建築的前期成本高於普通建築;與火電站相比,建設太陽能或風能電站的前期資本投入與運營支出占全部支出的比重更高。20對於火電站,生命周期的全部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用於購買能源的開支,短期融資即可滿足需求;而對於可持續性建築、風能或太陽能項目,情況則不同。
金融部門可以通過創新來應對這些期限錯配帶來的挑戰。具體的創新工具包括綠色債券(詳見第四章)、綠色基礎設施投資信托基金(如美國yieldcos公司)21,以及以未來綠色項目收益為抵(質)押的貸款等。
2.3缺乏對綠色金融的明確定義
在許多國家和市場,缺乏對綠色金融活動和產品的明確定義,可能成為投資者、企業和銀行識別綠色投資機會的障礙。綠色定義是金融機構開展預算、會計和績效評估的基礎,若沒有恰當的定義,它們難以將金融資源配置到綠色項目和資產中去。此外,缺乏綠色定義還可能阻礙環境風險管理、企業溝通和政策設計。一方面,由於不同國家的國情和發展重點不一,一些國家應該根據自己的特點來定義綠色項目。但是,如果定義太多——如每家金融機構都用一個自己的定義——也會增加綠色投資在不同機構和市場之間比較的難度,並加大跨境綠色投資的成本。
在定義綠色信貸方面,孟加拉國、巴西和中國已經在國家層面引入了自己的界定標准(詳見第六章)。
2.4信息不對稱
許多投資者對投資綠色項目/資產有興趣,但由於企業沒有公布其環境信息,增加了投資者對綠色資產的「搜索成本」,因此降低了其投資吸引力。具體來說,若投資者不了解被投資企業的環境信息(如排放、能源和水的消耗等),就不能有效識別綠色企業並將金融資源配置到這些企業。此外,即使可以獲取企業或項目級別的環境信息,若沒有持續的、可信賴的綠色資產「貼標」,也會對綠色投資構成制約。在一些國家,由於不同政府部門的數據管理呈割據狀態(比如,環境監管部門收集的數據不與銀行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共享),也加劇了信息不對稱。
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努力正在取得一定進展。比如,全球超過二十家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要求,也有一些國家已經引入環境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要求。
此外,還有一種重要的信息不對稱,即金融機構不充分了解某些綠色技術是否在商業上可行,以及綠色投資面臨太大的政策不確定性。這些問題導致了一些投資者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車和節能科技領域強烈的避險意識。
一些國家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方面的做法包括:政府支持機構(如英國的綠色投資銀行)或多邊開發銀行投資綠色示范項目,提供清晰的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導向(如馬來西亞《國家綠色科技政策》和沙特阿拉伯《2030願景》),開發銀行擔任基礎投資者的角色(如德國KFW的綠色債券投資),以及由政府機構(如美國能源局為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的貸款擔保)或開發性金融機構(如IFC中國節能減排融資項目,CHUEE)向綠色項目提供信用擔保等。
2.5分析能力不足
金融機構對於環境因素可能導致金融風險的認識仍然處於早期階段。許多銀行和機構投資者尚需提高分析能力,識別和量化其持有資產所面臨的由環境因素引致的信用和市場風險。由於缺乏分析能力,金融機構通常會低估「棕色」資產的風險,而高估綠色投資的風險。結果,污染型和溫室氣體排放較多的項目仍然獲得了過多的投資,而綠色項目投資不足。充分認識和理解環境風險,將有助於金融機構更好地應對風險,更有效地將環境外部性內部化,進而有利於動員私人資本開展綠色投資。
一些機構已經開始建立分析環境風險的模—-型和方法。這些例子包括包括中國工商銀行(601398,股吧)設計的環境敞口對信貸風險的影響評估模型、自然資本宣言(NaturalCapitalDeclaration)對干旱可能對公司債券違約率的影響分析(詳見第六章),以及將環境因素納入信用評級(比如,穆迪和標普近期發布的綠色信用評級方法)等做法。
第三章銀行體系綠色化
3.1進展情況
銀行業綠色化的進程在不同國家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這些進展受到銀行規模和能力、市場和監管的深刻影響。
目前,銀行是綠色投資的主要融資渠道。在G20國家,許多銀行已經將環境風險和機遇納入商業模式,成為可持續銀行戰略的內容。把環境因素整合到決策過程,可以使銀行更有效地管理向污染行業貸款產生的風險,有助於提升金融系統的穩健性。而且,通過向負責任的借款人提供綠色信貸,銀行能促成有環境效益的項目,從而支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推動綠色銀行實踐的三個關鍵是:公眾要求銀行開展負責任的貸款;銀行認識到環境問題可能導致金融風險;銀行認識到投放綠色信貸可以帶來商機。縱觀G20各國綠色銀行實踐的發展,可以看到兩條主線:22
1.將環境因素納入銀行經營管理框架。目前,尚無全球公認的綠色銀行或可持續銀行的實踐框架。然而,強調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赤道原則」已經覆蓋了新興市場七成以上的國際項目融資,UNEP的金融倡議組織也已與銀行業緊密合作,開始建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問題的體系。2015年12月,一些金融機構聯合發布了「氣候行動主流化原則」,但私營銀行的參與仍然有限。23一些主要銀行將環境因素納入投資研究,並開始探索在金融機構層面的環境「壓力測試」工具。
2.為綠色投資提供信貸和籌集資金。在巴西和中國,目前約有10%的銀行貸款根據本國定義被列為「綠色貸款」。24全球范圍內,銀行是可再生能源項目資金的主要來源,2015年該領域的債務融資達1040億美元。2015年,100多家銀行和租賃公司發起了「能源效率融資機構聯盟」,將為住宅和工業能源效率提供融資作為新的重點。對於一些銀行來說,這些努力的戰略意義日益明顯——美國一些主要銀行最近紛紛作出承諾,到2025年將分別動員超過1000億美元用於綠色投資。25
銀行業協會在傳播最佳綠色實踐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在G20和其他國家發布自願協議和准則。這些國家包括巴西、印度、墨西哥、新加坡和土耳其等。26一組為數不多卻不斷擴大的G20成員,如巴西、中國、法國和印尼,也開始將環境因素納入銀行政策和管理。27在一些G20國家,國家開發金融機構(以及專業綠色投資銀行)已被證明有助於改善環境風險管理和撬動私營部門的綠色投資。
3.2銀行業綠色化所面臨的挑戰
銀行業的綠色金融面臨多項挑戰:
1.可持續銀行原則的應用有限:雖然有一些可持續銀行的自願性舉措,但其應用仍十分有限。原因包括對其重要性的認識不足,缺乏綠色信貸指引,缺乏對綠色信貸的披露要求等。以上部分問題導致了綠色信貸績效評估的困難。
2.綠色貸款的期限錯配:由於負債期限較短,一些銀行為了避免期限過度錯配,難以投放足夠的中長期貸款。另一方面,許多綠色項目(如水和廢物處理、清潔能源、清潔交通和一些節能建築)都是長期項目,28且較同領域的非綠色項目的資本支出更高。當資本市場不夠發達且/或銀行未能有效利用債券市場增加長期資金來源時,期限錯配會成為長期綠色項目融資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
3.數據缺乏造成的信息不對稱:在許多國家,缺乏借款人的環境信息(如借款人的排放數據和所采用的環保技術)制約了銀行對項目和公司所面臨環境風險的評估能力。缺乏集中的行業數據庫,也限制了對環境相關的經營和市場風險的分析。這些問題的出現往往是由於國家內部不同機構之間缺乏合作,比如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應該由政府或證券交易所發布,而不能由銀行單獨解決。
4.缺乏分析和執行能力:一些銀行業缺乏評估高度復雜且不斷變化的環境風險的能力。例如,這些機構缺少可以對新項目環境效益和成本進行量化分析的工具、估算環境成本如何轉化為未來違約風險的建模工具,以及可以對項目和業務部門的綠色績效進行評價的方法。這些能力上的缺失會導致對污染密集型行業的過度投資和綠色領域的投資不足。
3.3應對挑戰的可選措施
對國別經驗的分析顯示,如下措施有助於克服上述挑戰:
1.在自願的基礎上推動采納可持續銀行原則:各國政府可與國際組織和私人部門合作,發展、完善和實施可持續銀行的自願原則並評估其進展,以增強銀行體系擴大綠色信貸的能力,減少來自資源和污染密集型行業的風險。這有助於減少「劣幣驅逐良幣」的不公平競爭,為擴大綠色銀行業務奠定基礎。「赤道原則」為環境風險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基准,但目前這個原則僅覆蓋項目融資。更多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采納類似赤道原則的承諾,並在董事會層面監督其實施,如要求評估銀行面臨的氣候變化風險,和只向通過環境評估的項目提供融資。另外,機構投資界的經驗告訴我們,制定一套全面的可持續銀行原則有助於使銀行在管理環境風險的同時擴大綠色貸款。在董事會層面定期評估環境風險和機會以及發布年度報告,也有助於可持續銀行原則的落地。
2.采用創新金融工具來克服期限錯配和支持長期綠色項目。銀行可以通過發行綠色債券來緩解期限錯配對長期綠色信貸的制約(詳見第四章)。在克服期限錯配方面,銀行的其他選項還包括發行以綠色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產品、以綠色項目的未來收益(如能源管理合約或出售碳排放權的收入)為支持發放抵(質)押貸款等。29
3.加強政策協調:各國政府可考慮加強國內各領域的政策協調,組織主要利益相關方(如銀行業協會、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和征信局等)共同應對銀行業綠色金融面臨的挑戰。通過跨部門協調,可以形成定義綠色金融的界定標准,確定激勵綠色投融資的政策,培養綠色投資者,改進環境信息披露和市場紀律。跨部門合作還可為銀行的環境風險管理和分析提供更高效、集中數據資源。
4.擴大能力建設網絡:通過擴大和加強包括可持續銀行網絡(SBN)在內的能力建設平台,G20可以促進國際和國內可持續銀行實踐的知識分享。通過與各國銀行培訓機構合作,這些平台可以覆蓋更多的國家,其能力建設活動可以超越銀行業監管機構和銀行業協會,覆蓋銀行首席執行官和風險官。這些能力建設活動也可以提供項目環境成本/效益評估、風險分析和績效報告的方法。
第四章債券市場綠色化
4.1進展情況
綠色債券是為有環境效益的綠色項目提供融資的一種債務融資工具。通過綠色債券籌集的資金只能用於綠色項目,發行人需要對投資者持續披露資金使用信息,以維護市場聲譽。30
最早的幾只綠色債券是由多邊開發銀行於2007-2008年發行的。2007-2012年,綠債市場的主要發行人包括世界銀行、IFC和歐洲投資銀行(EIB)、一些國家政府、市政府和國家發展銀行。近年來,在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推動下,更多類型的發行人和投資者加入了綠色債券市場2013和2014年,企業和銀行發行人更積極地參與市場。貼標的「綠色債券」年發行量從2012年的30億美元猛增到2015年的420億美元,覆蓋了G20中14個市場。2016年一季度,貼標綠色債券的發行額進一步上升至約170億美元,同比增長66%。31在中東、北非(MENA)和印尼,還出現了投資於可再生能源和其它綠色資產的綠色Sukuk債券(伊斯蘭綠色債券)。
各國的經驗表明,綠色債券市場可以為綠色項目和投資者提供幾個重要好處32:1)為綠色項目提供除銀行貸款和股權融資之外的一種新的融資渠道;2)為綠色項目提供更多長期融資,尤其是在綠色基礎設施投資需求較大而長期信貸供給有限的國家;3)通過「聲譽效益」激勵發行人將債券收益投向綠色項目;4)因發行人承諾「綠色」披露,激勵其強化環境風險管理流程;5)為投資者,尤其是長期和負責任的投資者,提供綠色資產,並使投資者有機會參與可持續發展。
對綠色債券進行界定和要求發行人披露資金用途,是避免「洗綠」(greenwash)、保持綠色債券市場信譽的基礎。全球范圍內,已被廣泛接受的標准是「綠色債券原則」(GBP)和「氣候債券倡議」(CBI)組織制定的標准,其中GBP是在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協調下由主要市場參與者制定的一套自願准則。2015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綠色金融債券發行准則,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布了本國的綠色債券定義(《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16年1月,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通過了綠色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披露要求。這些努力標志着全球最大的兩個發展中國家推出了本幣綠色債券市場。2016年3月,墨西哥證券交易所推出「綠色債券」板塊,以支持綠色債券在本地的發行和上市。巴西、香港、新加坡和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正在評估通過綠色債券促進綠色投資的可能性。還有一些國家也顯示了通過制定和實施本地法規來發展綠色債券市場的興趣。
由鑒證機構和第三方認證機構為綠色債券提供「貼標」服務並監督資金用途的做法已經成為綠色債券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33另外,根據OECD的統計,過去兩年市場已推出了十幾只綠色債券基金。各種綠色債券的基准指數也已面世,以跟蹤相關市場的表現。一些評級機構已開發出用於評估綠色債券項目環境影響和並對其進行打分的方法。此外,穆迪、標准普爾和大公等信用評級機構正與投資者合作,將環境因素納入債券、公司和主權信用的評級。34
4.2發展綠色債券市場所面臨的挑戰
擁有穩定現金流的中長期綠色項目是債券市場潛在融資主體。債券市場在全球企業融資總量中約占1/3,35但綠色債券發行量在全部綠色融資中的比重還十分小。目前全球發行的債券中僅有不到1%為貼標的「綠色債券」。如果制約綠色債券發展的各類市場和機制性障礙能夠得到解決,綠色債券市場將有巨大的發展潛力。例如,在全球氣溫升幅限制在2℃的情境下36,OECD的定量分析顯示,到2030年,投資於可再生能源、節能和低排放汽車(「綠色債券」的子集)等低碳項目的債券在四個市場(中國、日本、歐盟和美國)的潛在年度發行規模可達7000億美元。37在下文中,我們將討論綠色債券市場面臨的幾個障礙,雖然這些障礙的重要程度依市場不同而有所不同。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就綠色債券所做的市場調查也顯示,市場發行人和投資者認為以下障礙是最值得關注的。38
1.不了解綠色債券的好處和相關國際規則。合理、明確又切實可行的綠色債券界定標准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將合格債券「貼標」為綠色債券的基礎。對部分國家而言,不了解綠色債券的現有國際准則(包括定義和披露要求)是其沒有利用綠色債券市場進行融資的重要原因。在另一些國家,由於決策者、潛在的融資者和投資者對綠色債券可帶來的好處缺乏了解,也使其置身於綠色債券市場之外。
2.缺乏本幣綠色債券的市場准則。出於多種原因,一些國家有必要發展本幣綠色債券市場。例如,在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國家,本幣綠色債券市場主要由本地投資者參與。在另一些國家,環境政策的重點不同於那些重點在於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對這類需要發展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的國家,需要克服的首要障礙就是缺乏適合本地市場的綠色債券定義和披露要求。
3.綠色債券認證和披露帶來的額外成本。對「綠色債券」的認證和對發行人資金用途的監管主要由鑒證機構或第三方認證機構完成。在一些市場,獲得這些認證需要支付較為高昂的成本(2-10萬美元),這對規模較小的發行人是個障礙。39一些發行人對信息披露要求所帶來的成本也有所抱怨。不過,這些問題往往發生在發展中國家或新的市場,隨着市場成熟和規模的擴大,這些成本也會下降。
4.缺乏綠色債券的評級、指數和掛牌交易。綠色評級可以通過對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環境效益的正面評估,來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通過提供市場基准,綠色債券指數能幫助投資者識別高質量的綠色債券,因此也有助於其降低融資成本。提高綠色債券需求的另一種方法是使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然而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評級機構、指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探索了以上做法。
5.國際投資者進入本幣市場所面臨的困難。盡管不乏全球綠色投資者,但它們卻難以進入一些本幣市場。原因之一是不同市場的綠色債券定義和披露要求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增加了交易成本:在一個市場被認可的綠色債券,在另一個市場可能不會被自動識別為綠色。此外,其他問題(如資本管制、缺乏外匯對沖工具、交易時間的差異等)也制約了對多種資產類別的跨境投資,包括固定收益品種。
6.缺乏國內綠色投資者。在主要由本地投資者構成的綠色債券市場,綠色機構投資者—偏好綠色資產的投資者—應該在是主要的買家。然而,由於存在種種問題,如機構投資者的環境信息披露不足、對投資項目的環境成本/效益量化能力不足等,會使許多投資者對綠色和非綠色資產的區別無動於衷。
4.3應對挑戰的可選措施
一些國家或市場在應對上述挑戰方面進行了探索。以下是從這些經驗中總結出來的若干可選措施:
1.通過宣傳和示范項目,提高對綠色債券好處的認知度。政府機構、市場協會、金融機構和其他市場組織均可開展這些宣傳推廣活動。開發銀行的綠債示范發行可以在教育潛在投資者和發行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有助於形成高等級的綠色債券板塊,為其他企業的綠債發行提供基准。
2.支持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如果某些國家有意發展本幣債券市場,國際組織、開發銀行和專業市場機構可以通過數據和知識共享及能力建設對其提供支持。這種支持可包括明確綠色債券的定義與分類和制定信息披露准則。多邊開發銀行和國家發展銀行也可以作為基礎投資者或示范發行方來支持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
3.降低風險溢價以及認證和信息披露的成本。公共部門和開發銀行可以考慮通過提供增信等手段來降低由於市場失靈造成的風險溢價,培育合格的鑒證或第三方認證機構,動員捐助資金支持綠色債券認證(如用這些資金覆蓋部分成本),以及為從事信息披露和報告的人員提供培訓等。
4.發展綠色債券指數、評級和在交易所上市。指數公司和金融機構可以開發綠色債券指數,並以此為基礎推出綠色債券ETF和其他基金產品。評級機構可進一步探索技術方法,推出覆蓋多種債券品種的綠色債券評級。交易所可以考慮將綠色債券掛牌交易作為未來的一種業務。
5.加強國際合作以推動跨境綠色債券投資。各國政府或市場主體可開展不同市場之間的雙邊合作,推動綠色債券跨境投資,市場參與者可探討雙方能夠接受的綠色債券投資協議。
6.培育本地綠色投資者。對於主要依賴本地投資者的市場,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NGO)可以幫助培育國內的綠色機構投資者,具體方式可包括在識別綠色資產、提高持有資產的透明度、將ESG等原則納入投資決策過程等方面的能力建設。
第五章機構投資者綠色化
5.1進展情況
目前,包括共同基金、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主權財富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在全球管理的資產超過100萬億美元。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其中不乏大型和頗有影響力的機構,正在努力通過管理ESG(環境、社會與治理標准)相關問題來制定長期的、負責任的投資策略40。通過總結G20綠色投資者的實踐,可以發現兩大趨勢:
1.把重要的環境因素納入核心投資決策過程及與被投資公司的關系。投資者有興趣考慮環境因素,部分原因是它們追求長期價值創造和風險調整後的更高收益。環境因素正被日益視為投資業績的驅動力,62%的Meta分析結果表明考慮ESG和公司財務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41。當然,投資者對ESG的重視程度會根據自身特點、客戶需求、投資目標、所處地域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組為數不多,但不斷擴大的「影響力投資者」(Impactinvestors)也在追求財務回報的同時積極尋求環境績效。
2.將資產配置到綠色金融產品,包括股票、債券、基礎設施、房地產和私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綠色資產的配置目前還很少,但在不斷增加。例如,最近一項對主要機構投資者的調查顯示,已有1380億美元投向低碳資產。鑒於目前有限的投資者信息披露和綠色定義的缺失,這個數目很可能被低估42。此外,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關注投資與長期政策信號,特別是「可持續發展目標」(SDG)和《巴黎協議》是否保持一致。
投資者的集體行動是加強承諾、能力建設和提高績效的關鍵手段。例如,管理着超過59萬億美元資產的許多G20國家的機構投資者都已簽署了責任投資原則(PRI)。國家層面和專題、行業層面的組織,如氣候變化的全球投資者聯盟43、綠色基礎設施投資聯盟、投資組合脫碳聯盟等,對於能力建設和加強綠色承諾也很重要。投資者已呼吁交易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並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將ESG因素納入信用分析中44。機構投資者也在與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層加強互動,包括通過發起股東投票決議等方式,確保重大環境風險得到解決。總的來看,這些做法有助於提高綠色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和綠色資產的普及。
許多G20國家在金融政策和法規中反映了環境因素。例如,G20成員中的八個國家已出台規定,要求養老基金披露ESG相關信息。法國目前要求本國的機構投資者(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披露它們如何把ESG標准納入投資策略,並重點關注氣候相關風險和資產配置如何支持低碳轉型。目前,一些國家已經出台了投資者(對被投資公司的)盡職治理准則(StewardshipCodes),南非和美國等G20國家則對信托責任(fiduciaryduty)進行了澄清,認為資產管理者(作為資產所有者的受托人)應對環境等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進行評估。45
OECD已向政策制定者就如何引導機構投資者開展長期綠色投資提出了建議46。OECD以研究小組名義開展了33家綠色金融機構投資的案例研究。案例研究顯示,有的政府部門采取了一些有助於減少投資風險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以促成綠色資產的交易。同時,一些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多種手段動員機構投資者投資於綠色基礎設施。能發揮這些作用的公共部門包括開發銀行、綠色銀行、專業機構,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等。
在《OECD職業養老金管理准則》基礎上,OECD也開始對機構投資者與ESG因素和風險相關的投資治理進行梳理和評估47。這項研究將形成一份有詳實數據支持的分析報告,考察現有監管框架和市場慣例如何影響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者對ESG因素的應對。該項目的研究范圍包括經合組織成員國及其他一些非成員國。
5.2機構投資者開展綠色投資所面臨的挑戰
許多機構投資者試圖將環境和可持續因素納入其決策過程,但此過程面臨着一系列的挑戰。這些挑戰包括:
1.缺乏戰略性政策信號。在國家層面的政策如果缺乏透明度和確定性,就會負面影響影響投資者的信心。政策的不確定性會造成風險溢價增加、融資成本高企,從而制約綠色投資。截至目前,來自各國政府或G20國家關於綠色投資的政策信號較少,不利於引導綠色金融的創新。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巴黎協議》已為綠色投資者提供了長期方向,但仍需要轉化為各國具體的計劃和戰略,才能有效地激勵綠色投資。
2.責任投資原則的執行不夠到位。機構投資者對責任投資原則的采納和實施受到激勵錯位、能力不足和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制約。首先,利益沖突和缺乏激勵導致機構投資者在資產配置和投資分析中過度考慮短期因素,而對長期環境因素考慮不足。其次,機構投資者缺少相關的方法和能力,因此難以充分評估被投資企業的環境表現及其對估值的影響。第三,在大多數國家,機構投資者很少向資產所有人披露其與環境相關的投資策略和業績。
3.信息和產品有限。在許多國家,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仍然有限,使得投資者難以識別綠色資產或難以對環境風險進行評估和決策。此外,投資顧問、股票分析師或信用評級機構在投資分析中也還沒有充分考慮環境風險因素。能滿足投資者對流動性和風險/回報預期的綠色金融產品還較為有限,在新興市場、新技術和基礎設施等投資板塊這個問題尤為明顯。由於缺乏對「綠色」的明確定義、標准和認證,導致了對「洗綠」的擔憂以及對「綠色資質」進行專業評估的需求,從而阻礙了資金向綠色債券等新資產類別的配置48。
5.3應對挑戰的可選措施
我們對國別經驗的分析表明,如下可選措施有助於解決上述挑戰:
1.提供戰略性政策信號和框架。各國政府可針對綠色投資的戰略框架,為投資者提供更為清晰的環境和經濟政策信號,比如實施SDG和巴黎協議的具體設想。這方面的例子包括中國綠色金融工作小組提出的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政策框架和印尼關於發展可持續金融的路線圖。
2.推動自願采用責任投資原則。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可以鼓勵市場參與者采納和實施責任投資原則,並披露實施這些原則的進展。擴大包括責任投資原則組織(UNPRI)在內的能力建設平台的作用,覆蓋更多國家的機構投資者。
3.強化市場能力產品創新。各國政府和市場參與者可以共同推廣綠色金融的理念,幫助提升證券交易所、信用評級機構、股票分析師、投資顧問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能力,以滿足綠色投資者的需要。具體做法可以包括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將環境因素納入信用評級,開發對投資/資產的環境成本/收益進行量化的分析工具等。各國政府也可以鼓勵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初期可將重點放在機構投資者最感興趣的、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和股票類產品,尤其是來自新興市場的產品49。
第六章跨部門問題
綠色金融研究小組還研究了兩個跨部門問題:一是金融機構開展環境風險分析的方法,二是對綠色金融活動的度量。關於這兩個問題,我們對G20國家的近期實踐進行了梳理和分析,並對未來發展趨勢作了評論。
6.1風險分析
6.1.1進展情況
在金融機構內部,環境風險分析是一個較新且復雜的領域,處於不斷變化的過程之中。一些銀行、保險公司、其他機構投資者以及信用評級機構等市場參與者正在開發新的工具來分析和理解環境風險對金融業的影響。這對於推動資本向綠色領域的配置至關重要。這些工具包括多種量化模型和方法。一些金融機構也開始將環境風險方面的研究成果納入了信貸或投資決策流程。具體的例子包括:
保險行業在分析環境風險的物理和氣候來源方面具有相對較多經驗。保險行業已經針對自然災害(如颶風、暴風雨和洪水等)對金融可能產生的影響開展了壓力測試。再保險行業也已經建立了針對氣候變化對自然災害發生頻率影響的分析方法。由慕尼黑再保險和瑞士再保險等公司開展的針對氣候和環境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幾十年前。最近,勞埃德保險市場開展了一項重要的研究,對全球食品價格沖擊如何長期打壓股市進行了分析50。
機構投資者在研究能源結構變化以及相關政策可能產生的金融影響方面,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在德國,德盛安聯資產管理公司在劍橋大學投資領導集團的協助下設計了一個模型,用於估算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政策對高排放企業的盈利的影響51。
銀行業的經驗包括對環境污染、自然資源的消耗和水資源壓力等風險的分析。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發了一套用於「壓力測試」的方法,用於評估環保政策變化對污染行業借款人的違約率的影響52。
在債券市場,許多信用評級機構和第三方機構研究了水資源壓力和氣候變化對於企業和主權評級的影響53。這項工作的推動力來自於機構投資者對環境因素分析的需求。
許多監管機構也在就環境風險對其金融機構可能產生的影響開展評估。比如,英格蘭銀行對保險業的評估顯示了氣候變化對被保險人持有資產的估值可能產生的影響54。
金融業正在形成一項共識,即對環境因素的金融影響可以從兩條軸線進行分析。第一個軸線是傳統的風險分類,即「商業風險」(包括運營和名譽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見表1)。第二條軸線包括以下兩個環境觸發因素:
表1環境因素與金融風險的分類
環境觸發
因素金融風險
商業法律信用市場
物理因素
-氣候
-地質
-生態系統
轉型因素
-政策
-科技
-情緒
1.物理因素:包括氣候和地質(如地震)事件和土壤質量或海洋生態平衡變化帶來的風險。如FSB工作組發布的第一階段報告所述55,這些觸發因素可能是突發的劇烈災害事件,也可能是長期、緩慢的變化(如海平面上升)。
2.轉型因素:人類對環境變化采取的應對措施所帶來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突發性的政策變化、技術變化、投資者情緒變化,以及顛覆性的商業模式創新。
不同環境風險來源之間可能有關聯。比如,極端的災害事件可能觸發政策變化。不同類型的金融風險之間也可能存在關聯。比如,未投保資產的損失可能導致銀行貸款抵押品價值的下降,從而加大銀行的信用風險。
經過研究十幾個金融機構、企業和中央銀行的環境風險分析案例,我們觀察到如下幾個創新點:
風險識別:許多機構使用「戰略評估」等定性方式識別相關風險。
風險評估和風險敞口:已經有多種度量「總敞口」的估計方法,也有機構開始使用「壓力測試」手段來分析環境因素對其貸款和持有資產可能帶來的信用和市場風險。
風險管理:有些金融機構已經開始將風險分析用於資產配置、客戶/投資選擇和未來業務發展的決策。有些機構使用模型來分析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在不同情景下的運行特征,以識別決定風險水平的主要因素和風險管理手段。比如,土地用途的變化和氣溫上升都可能會提高野火發生的概率,但前者更容易得到控制。
6.1.2環境風險分析面臨的挑戰與選項
對許多金融機構來說,環境風險分析是一個較新且復雜的領域,正在不斷變化。2016年5月,在瑞士伯爾尼召開的「環境風險建模與分析」研討會上56,許多機構表示在開發和運用風險分析工具來評估環境風險方面存在挑戰。有些挑戰,如公共政策的不確定性,是金融機構所無法掌控的。
不過,在金融體系內部還有其他一些重要挑戰,如能力不足、問題復雜性和數據缺乏。沒有一家機構具備分析復雜的環境問題所導致的金融風險所需要的全部專業知識。要完善環境風險的分析方法,需要金融、環境和政策專家開展合作,以及國際經驗的知識共享。此外,風險分析工具的開發和運用還受制於數據缺失,尤其是缺少准確、有實質意義以及可比的數據。
為了應對這些挑戰,G20和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可以聯合金融機構和研究機構,支持就環境和金融風險開展進一步對話,加強金融部門開展環境風險分析方法與風險管理方法的交流。這種對話有助於鼓勵各種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和再保險、機構投資者)共同參與提高數據的可獲得性,開發和完善前瞻性風險分析方法,提高主流金融業對環境風險的認知度。
6.2對綠色金融活動的度量
6.2.1現狀:對綠色金融的定義
在國際、國家和市場層面,對綠色金融活動尚沒有普適的定義,主要原因是不同國家環保政策的重點有所不同57。不過,對綠色金融進行適當的界定並改善其清晰度與可比性,會對投資者、企業、政府及公眾有益。這些益處包括:
識別/貼標綠色投資與資產:若不能清晰界定綠色金融活動,銀行和機構投資者將無法識別綠色資產和開展相關資產配置,或需要產生額外的成本。
風險管理: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在開展環境風險分析,而這些分析需要有關綠色金融活動的數據采集,這些數據的基礎是對綠色金融的分類和定義。
評估進程及其有效性:企業的股東和管理者需要數據來評估綠色投資的規模和效果,以及相關的財務績效(如綠色投資的收益率和壞賬率),並根據評估結果來調整其投資策略。
分析經濟與社會影響:為了分析綠色投資與污染性投資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也需要對綠色和非綠色投資有清晰的定義。
企業公關:越來越多的公司和金融企業需要按照政策、監管要求或市場需求來披露綠色金融活動的相關數據。比如,印度、新加坡和南非就將披露相關信息作為企業上市的條件之一。
政策與監管制度設計:某些國家為支持綠色金融推出了一些政策或監管激勵機制,如法國的《能源轉型法》和巴西中央銀行的環境風險監管政策。這些政策的有效實施,需要有對綠色金融的定義和衡量指標。
實現環境效益:綠色金融的目的是實現環境效益。為了評估這些效益,還需要在綠色金融數據和環境數據之間建立聯系。
「綠色金融」可被定義為能夠產生環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活動。這些環境效益包括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資源使用效率,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及其協同效應。這個定義在概念層面上是清晰的,但同時允許不同國家和市場進行不同的技術性解釋。
國際金融公司受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委托所做的「綠色金融定義和進展度量」的問卷調查顯示,多數國家和市場都將一些核心行業包涵到各自的綠色金融的定義之中58。這些行業包括可再生能源、可持續建築、能效管理、垃圾處理等。不過,像碳捕捉與存儲、交通和適應氣候變化等行業卻並不一定被所有的綠色定義包括在內。少數綠色定義包括了噪音控制、核電站和農業保險。接受調查的多數機構將環境治理和污染防范(如污水和固廢處理、空氣污染治理、土壤修復)等內容也納入綠色的范疇,但也有少數機構將其定義僅限於氣候資金的內容,有的甚至狹窄地聚焦於減緩氣候變化等少數行業。巴西銀行業協會等機構提出的綠色定義的部分依據是數據的可獲得性。
綠色金融與支持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活動並非同義詞,後者的含義要更廣一些。綠色金融與「氣候資金」有部分重疊的內容,但前者的范圍更加寬泛,後者的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強溫室氣體的吸收,並降低人類和生態系統對負面氣候變化的脆弱性59。」綠色金融也需要與ESG進行區分,後者包括了商業活動對環境、社會與治理的影響。60可持續和負責任金融的概念也經常被一些政策制定者使用,如印尼金融監管局(OJK)、歐盟、PRI等,但這些概念涵蓋了經濟、環境和社會等多重考量。
6.2.2現狀:度量綠色金融活動的指標
我們對國際經驗的分析顯示,一些國家和機構已經從三個層面上開始探索建立度量綠色金融活動的指標體系:
1)綠色金融的流量與存量(如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企業或項目的股權融資、綠色資產):這些綠色投融資的流量和存量信息為政府和金融機構了解綠色金融的發展狀況、為投資者降低「搜尋」綠色資產的成本、為項目的風險定價,以及為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對綠色金融政策進行評估都提供了重要基礎。
國際金融公司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還沒有任何國家系統地建立了度量與評估綠色金融的流量和存量的指標體系。多數綠色金融的指標只針對某些特定的金融產品或市場來設計的。ICMA、CBI和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都已經發布了綠色債券或氣候債券的界定和分類辦法。有幾家指數公司開發了綠色股票指數,其中明確了綠色企業的具體類別。相關綠色指數中的一些典型分類包括:能效、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發電、自然資源保護、水資源保護、污染治理等。
2)綠色金融的實施情況:這些指標反映金融機構及資本市場的參與者是否與如何將環境因素納入決策過程、采用環境風險管理工具、披露相關信息等。這些指標可用於度量和評價金融機構的「綠色」績效。在這些方面,目前已經有若干具體的方法和指標。比如,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等多家機構發起的「可持續證券交易倡議」通過年度報告,對全球各證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續發展(包括環保)信息的進展情況進行了分析和評估61。
3)綠色金融的影響和效果:相關指標應用於分析和評價發展綠色金融可能帶來的對經濟和社會的各種影響62。
6.2.3展望
雖然我們不奢求一個「全球普適」的綠色定義,但市場和政策制定者都希望對綠色金融進行比目前更為清晰的界定。一些具有國際可比性的綠色指標也會有助於促進跨境和跨市場的綠色投資活動,評估金融企業的綠色績效,以及分析綠色金融活動的宏觀影響。
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初步分析顯示,可以通過以下步驟來改進綠色金融的定義和分類,並開發可用於度量和報告綠色金融活動及其影響的指標。
1.建立度量綠色金融活動及其定義的基礎。根據G20各國及其他方面的經驗(如FSB工作組的成果),G20和各國政府可以與私人部門一起推動研究綠色金融指標及相關定義,改善相關數據的可獲得性,部分國際組織還可以參與協助這些工作63。
2.評估綠色金融的影響。G20可以研究探索就綠色金融所產生的經濟和其他影響進行分析的各種方法。
第七章發展綠色金融的主要可選措施
本報告識別了綠色金融發展面臨的五個一般性挑戰——外部性、期限錯配、缺乏清晰定義、信息不對稱,以及分析能力不足。這些挑戰與大多數金融市場和市場參與方都有關系(如表2所示)。該表格也綜述了各類挑戰在不同領域的具體形式,以及一些國家和金融機構在克服這些挑戰的所采取的應對措施。表2中黑體字是指目前已經在多個國家和市場被采用的辦法,這些內容在本報告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均有討論。這個表格為讀者理解一般性挑戰和應對措施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一個簡單的框架。
表2綠色金融面臨的一般性挑戰和部分國家/市場的應對措施
挑戰實踐
銀行業債券市場機構
投資者部分國家/市場的應對措施
外部性綠色項目產生的正外部性未獲得充分補償;對污染項目產生負外部性的懲罰不足;價格信號不足以糾正外部性。除了財政和環保政策外,還包括:擔保、優惠貸款、PPP、示范項目、采納風險管理原則和方法,綠色貼標等
期限錯配長期綠色項目缺少恰當的融資工具綠色債券、yieldcos融資模式、抵押貸款。
缺乏綠色金融的清晰定義缺少綠色貸款定義缺少綠色債券定義缺少綠色資產定義明確綠色定義,建立相關指標
信息
不對稱缺少借款人信息;過度風險規避缺少信息和對資金用途的監測缺少資產信息(環境影響和風險)關於環境和相關金融風險的自願披露准則,綠色債券認證、增信、政策信號、示范項目、基礎投資者
分析能力不足缺乏對與環境相關的信貸風險的評估能力缺乏對與環境相關的違約風險的評估能力缺乏對環境的資產估值影響進行評估的能力風險模型、培訓、評級、指數
許多發展綠色金融的可選措施,包括開發各類綠色金融產品,以及建立和完善環境風險分析和管理方法,都需要依靠私人部門的創新。不過,公共部門也可以通過開展經驗交流和能力建設、提供有支持力度的政策信號、完善綠色金融的定義等手段來推動綠色金融的普及。在我們看來,這些努力將為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催化劑」。下面,我們以動員私人資本開展綠色投資創造有利環境為目標,提出了一系列可選措施,供G20和各國自主考慮是否采用:
1.提供戰略性政策信號與框架:在綠色投資戰略框架方面,各國政府可向投資者提供更加清晰的環境和經濟政策信號,包括如何具體實施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巴黎協議》的設想。
2.推廣綠色金融自願原則:各國政府、國際組織與私人部門可共同制定、完善和實施可持續銀行業、責任投資和其他綠色金融領域的自願原則,並評估執行這些原則的進展。
3.擴大能力建設學習網絡:G20與各國政府可推動擴大和強化包括SBN、PRI在內的國際和國內能力建設平台作用。這些擴展後的能力建設平台可以覆蓋更多的國家和金融機構。
4.支持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發展:對有興趣發展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的國家,國際組織、開發銀行和專業市場機構可在數據收集、知識共享與能力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這些支持可包括與私人部門共同制定綠色債券指引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培育綠色債券認證的能力。開發銀行也可考慮通過擔任基礎投資者和進行示范發行來支持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
5.開展國際合作,推動跨境綠色債券投資:政府和市場主體可推動綠色債券跨境投資,包括在不同市場間開展雙邊合作。在合作中,市場參與方可研究設計共同認可的綠色債券投資協議模板。
6.推動環境與金融風險問題的交流:G20和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可通過支持交流和對話,推動私人部門和研究機構探討環境風險問題,包括金融領域如何開展環境風險分析及管理的方法等。
7.完善對綠色金融活動及其影響的測度:基於G20和其他國家經驗,G20和各國政府可推動研究綠色金融指標體系及相關定義,並分析綠色金融對經濟和其他領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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