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陽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昱晶及新日光簽訂合併意向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0-16 14:40
第二條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6/10/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昱晶及新日光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10/1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
交所代碼:3514;下稱「昱晶能源」)、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61;下稱「昇陽」)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76;下稱「新日光」)等三家台灣
太陽能電池製造公司(以下合稱「合作公司」)共同宣布,合作
公司董事會業已於今日分別決議通過,由合作公司於今日共同簽
署「合併意向書」,表達合意推動三家合作公司合併為一家公司
之計畫(下稱「本合併案」),主要內容及目的如下:
(1)三家合作公司皆為台灣各具特色之太陽能電池製造商,深耕太
陽能產業十餘年,為因應產業高度競爭的態勢與大者恆大的挑戰,
合作公司咸認為台灣同業間應群心齊力打造一具有國際競爭力的
太陽能旗艦級企業,建構一個共生共榮的整合平台,故決議簽署
合併意向書。
(2)三家合作公司將以對等互利之原則完成整併,彼此間並無併購
方與被併購方之區別。惟基於合併相關法律之要求,合作公司協
議將由新日光作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採用「吸收合併」方式合
併其他兩家公司,並於合併基準日後儘速將存續公司更名為聯合
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再生」,英文名稱為United
Renewable Energy Co., Ltd.,簡稱「UREC」),以表彰本合併案
追求合作公司平等並進之目標。
(3)為打造聯合再生之競爭力,考量合併後產業升級及國家能源政
策,三家合作公司已獲政府有關單位政策上的支持,初步共識為
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其他政府指定之機構會於適當條件下挹
注資金,主要供合作公司將來之資本支出使用,合作公司也將於
近期內正式向政府有關單位提出投資申請案。在政府的支持之下
,聯合再生的成功將協助台灣能源供給完成轉型,讓綠能成為石
化能源之外的主要電力供給方案之一。
(4)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經合作公司共同通盤考量股價、淨值、經
營績效、業務發展及其他各項與營運相關之因素,暫訂為:昱晶
能源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39股;昇陽股
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17股。前述換股比例
係暫訂之比例,有可能因情事變更而調整,尚待合作公司進一步
評估並考量各方當事人各項負債或責任之變動於正式合併契約中
協議定之。
(5)合作公司於今日簽署的合併意向書並不具法律約束性,惟合作
公司各方經營團隊業經充分的意見交換與研議後,同意為追求產
業、員工、往來銀行、投資人等各方之最大利益,並協助政府達
成國家綠能政策目標,擬在2017年12月下旬前各別召開董事會作
成合併決議後,共同簽訂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正式合併契約,並預
計於2018年第三季完成本合併案。
(6)合併後之聯合再生將借重原各公司經營團隊於不同領域之長才
,網羅三家公司最優秀人才組成經營團隊,發揮截長補短的綜效
。目前規劃由洪傳獻先生擔任董事長、潘文輝先生擔任執行長。
(7)合併後之聯合再生將秉持互惠多贏的精神,歡迎其他台灣同業
與聯合再生洽談,並可於適當條件下加入整併後之平台,共同為
太陽能產業的永續發展及轉型升級努力。
(8)本案三家合作公司組成的聯合再生,將開創台灣綠能產業商業
模式的新猷;除在太陽能電池端維持技術領先外,藉由擴大在海
內外的模組投資,打造高品質的自有模組品牌,輔以電廠開發業
務所帶來的產品出海口,聯合再生可望成為台灣產業垂直整合的
典範。聯合再生的成立,將協助台灣太陽能電池產業擺脫過去純
代工廠的角色,讓台灣的綠能產業根留台灣持續茁壯,並帶動周
邊材料、機電、服務等產業鏈一同發展。
(9)由於本合併案仍處於商議階段,有關本合併案交易條款(包括
但不限於換股比例及存續主體)及各方權利義務,仍待各方進行磋
商討論,視各方就本合併案能否達成最終共識。此外,本合併案
尚須經合作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同意通過,且於
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暨其他交易先決條件成就後始得進行交割
。是以,本合併案存在正式合併契約未必確定簽署,以及正式合
併契約簽署後未能完成交割之風險,併予敘明。日後有關本合併
案之相關資訊,投資人請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為準。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見第5點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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