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幸福基業股份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6 07:5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7年1月19日債券付息日:2017年1月20日華夏幸福(600340,股吧)基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發行人」)於2016年1月20日發行的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次債券」)將於2017年1月20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間的利息。為保證本次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概覽1、債券名稱: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債券簡稱及代碼:16華夏債(代碼:136167)。3、發行人: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4、債券品種及發行規模:本次債券期限為7年期,附第5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最終發行規模為15億元。5、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證監許可[2015]2184號。6、擔保情況:本次債券無擔保。7、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8、債券利率:本次債券的票面利率為4.88%,在本次債券存續期內前5年固定不變,在本次債券存續期的第5年末,如發行人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的債券票面利率為存續期內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調基點,並在本次債券存續期後2年固定不變。9、還本付息方式:本次債券採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10、付息日:本期債券的付息日期為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1月20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債券的付息日為自2017年至2021年間每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11、兌付日:本期債券的兌付日期為2023年1月20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債券的兌付日為2021年1月20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12、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13、上市日期:2016年2月4日。14、信用級別及資信評級機構:經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次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據《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債券票面利率(計息年利率)為4.88%。本次付息每手「16華夏債」(136167)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48.80元(含稅)。三、本次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至2017年1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6華夏債」持有人。四、本次付息方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息服務,後續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將利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五、關於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次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次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次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次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次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次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6)本次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2、關於向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次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本次付息每手「16華夏債」(136167)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48.80元(含稅)。3、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16華夏債」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次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之後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為便於本公司繳納上述稅款,請上述QFII、RQFII在本次債券本次付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本公告所附表格《「16華夏債」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情況表》(請填寫並加蓋公章)、證券賬戶卡複印件(需加蓋公章)、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等一併傳真至本公司,蓋章後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處。聯繫人:胡艷麗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霞光里18號佳程廣場A座23層電話:010-56982988傳真:010-56982989信封上請註明「QFII所得稅資料」或「RQFII所得稅資料」。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QFII、RQFII所得稅。如QFII、RQFII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擔。六、相關機構及聯繫方式1、發行人: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繫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霞光里18號佳程廣場A座23層聯繫人:胡艷麗聯繫電話:010-569829882、帶領主承銷商、簿記管理人、債券受託管理人:中信證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聯繫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22層聯繫人:蔣昱辰、石衡、劉忠江、王艷艷、黃晨源聯繫電話:010-608335513、聯席主承銷商(1)興業證券(60137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聯繫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103聯繫人:徐孟靜、李晴、陳一聯繫電話:010-66553161(2)光大證券(60178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聯繫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16樓聯繫人:杜雄飛、馮偉、洪渤、楊奔、任偉鵬、趙妤聯繫電話:010-565131344、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聯繫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繫人:徐瑛聯繫電話:021-68870114特此公告。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14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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