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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立案調查安碩資訊牽出東方證券 高鳴等4人被罰145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22 12:30


安碩資訊董事長高鳴

東方證券計算機首席分析師浦俊懿

和訊股票消息中國證監會12月15日發布對於上海安碩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董事長高鳴、董事會秘書曹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安碩資訊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高鳴、曹豐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安碩資訊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高鳴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曹豐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同日發布對於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計算機行業首席分析師浦俊懿、計算機行業研究員鄭奇威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浦俊懿、鄭奇威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禁止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資訊誤導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資訊誤導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決定對浦俊懿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鄭奇威責令改正,並處以15萬元罰款。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安碩資訊誤導性陳述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安碩資訊、高鳴、曹豐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要求聽證。應安碩資訊、高鳴、曹豐的要求,我會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浦俊懿、鄭奇威資訊誤導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鄭奇威提交了書面申辯意見,浦俊懿、鄭奇威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安碩資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安碩資訊披露從事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訊情況

2014年4月30日,東方證券鄭某威發郵件給安碩資訊董事長高鳴和總經理高某,聲稱安碩資訊股價已跌至發行價附近,價值絕對低估,建議安碩資訊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資本市場對安碩資訊的認同度,並提出希望與安碩資訊交流溝通後向機構推介。高鳴回郵件讓鄭某威與安碩資訊董事會秘書曹豐聯繫。2014年5月6日,曹豐聯繫鄭某威到安碩資訊交流。

2014年5月27日、8月8日、8月21日、8月29日、9月22日、9月25日、11月5日、11月13日,2015年2月4日、3月17日,安碩資訊在10次接待匯添富基金、易方達基金、華業興寶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過程中,陸續介紹了未來安碩資訊「一橫一縱」發展戰略。橫向戰略是現有的銀行應用軟件業務,募投項目主要是落實安碩資訊的橫向戰略。縱向戰略主要是服務,包括數據服務(已有工商數據、房產數據)、徵信服務和小微類銀行機構的雲服務(小貸雲服務),並介紹了數據、徵信、小貸雲業務開展情況。

2015年2月9日,安碩資訊披露擬與涼山州商業銀行合作成立互聯網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

2015年3月20日至4月30日,安碩資訊在接待國泰君安證券、華寶興業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過程中,披露安碩資訊成立了西昌安碩易民互聯網金融公司(以下簡稱西昌互聯網金融公司),擬成立上海安碩織信網絡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織信公司),以及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相關情況。具體為:

2015年3月20日,安碩資訊在接待機構投資者過程中,介紹了西昌互聯網金融公司業務集中在資產端,並根據供需雙方的需要探索各種新的模式。參與的機構投資者為廈門普爾投資、國泰君安證券。

2015年4月27日,安碩資訊在接待機構投資者過程中,介紹未來可能會在數據業務和互聯網業務領域有較大的投入,安碩資訊開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的優勢在於信貸風險管理領域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在金融IT領域豐富的積累。安碩資訊強調已在西昌成立了互聯網金融公司,可參與證券化資產的交易和其他業務。參與的機構投資者為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安碩資訊在接待機構投資者過程中,介紹了與涼山州商業銀行戰略合作有助於促進公司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參與的機構投資者為富蘭克林華美投資。

2015年4月30日,安碩資訊在接待機構投資者過程中,介紹成立了西昌互聯網金融公司,準備成立織信公司,均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其中織信公司主業為自助式普惠金融。參與的機構投資者為巨杉資產、宏銘投資、興業證券(601377,股吧)、天治基金、青灃資產、玖歌投資、國金證券(600109,股吧)、華寶興業基金。

二、安碩資訊披露的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訊具有較大誤導性

安碩資訊披露的上述資訊,與安碩資訊現實狀況不符,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情形。涉案資訊為安碩資訊對前景的描繪和設想,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未來可實現性極小,具有較大誤導性。

(一)安碩資訊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訊不符合現實狀況

1.安碩資訊業務收入均為傳統軟件等業務收入,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收入極小。其2014年年度報告中,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收入僅為137.19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0.62%。但是,安碩資訊卻持續宣稱已經開展徵信、數據、小貸雲、互聯網金融等相關業務,使投資者誤認為安碩資訊為互聯網金融公司。

2.安碩資訊宣傳的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商業營運能力有限。一是徵信業務公司成立一年時間沒有任何進展,僅投入了50萬元和3名工作人員。二是數據業務也僅為其軟件提供配套的房地產數據和搜集的公開的工商、法院等數據。三是小貸雲業務雖然有717萬元投入,但小貸雲業務的實質為在其軟件開發基礎上的延伸服務。四是西昌互聯網金融公司僅為空殼公司,無場地、無人員、無投入、無規劃。五是普惠金融業務僅為其開發的一款APP軟件,該軟件僅為試用軟件,未能投入商業營運,且違反政策已經停止運行。

(二)安碩資訊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缺乏未來實現的基礎

1.發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決策隨意。安碩資訊「一橫一縱」、互聯網金融等發展戰略未提交公司董事會以及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議,且安碩資訊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也未進行任何描述,無相關工作規劃。

2.發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的資金計劃不充分。安碩資訊設立一系列公司,包括上海安碩企業徵信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安碩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西昌互聯網金融公司、織信公司,擬累計投資總額達9,010萬元,但安碩資訊目前還未就資金來源進行決議,且無任何計劃。

3.發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可行性研究不足。一是西昌互聯網金融公司註冊後無資金投入、人員安排、辦公場所和工作規劃。二是普惠金融項目也由於人民銀行的政策原因暫停無法實施。三是數據業務僅與房價網成立了合資公司,並未開展實質性業務。四是徵信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斷修改,不確定性依舊較大。

(三)安碩資訊宣傳披露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訊具有片面性

1.安碩資訊選擇性披露利好資訊,規避不利資訊。安碩資訊在披露徵信、小貸雲、數據以及互聯網金融等相關業務時,未披露上述業務存在的問題以及進展情況。如:安碩資訊未披露西昌互聯網金融公司運行基於向涼山州商業銀行入股為前提條件;織信公司開發的「自信APP」根本未投入商業營運,且因人民銀行相關政策已經停止運行;上海助居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沒有相關業務活動,僅為安碩資訊向房價網購買數據的一個平台;上海安碩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擬與江西省股權交易中心、江西省小額貸款協會等成立的江西省互聯網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由江西省政府金融辦指導相關單位管理、營運,而安碩資訊只提名一名董事,上述不利資訊安碩資訊均未詳細披露。

2.混淆互聯網金融業務和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概念。2015年2月至5月間,安碩資訊僅開展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但在與投資者交流以及公開資訊披露中,聲稱公司從事了互聯網金融業務。

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東方證券浦某懿、鄭某威根據安碩資訊披露的上述資訊,在未經東方證券內控部門審批、覆核的情況下,使用「極具業務延展性…、強烈看好…、最優質的銀行IT標的…、無與倫比…、絕對領先」「公司市場規模是百億量級、收入將可達12億、30億市值遠未反映公司實際價值、市值空間有望超過200億、市值超千億、屬於我們的tenbagger,200億絕不是終點」等誘導性語言文字和誇大的語言文字編寫郵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機構的1279人員累計發送郵件1.1萬餘封,傳播安碩資訊開展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情況。

安碩資訊披露,東方證券浦某懿、鄭某威傳播上述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訊後,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於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間大量買入「安碩資訊」,累計共有221隻公募基金持有「安碩資訊」最高達1,808.21萬股,占安碩資訊流通股的74.84%。安碩資訊股價從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漲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漲幅為15.9倍。

以上事實,有安碩資訊投資者關係活動記錄表、臨時公告、詢問筆錄、郵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安碩資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高鳴、曹豐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我會認為,安碩資訊的行為構成誤導性陳述。安碩資訊對外披露設立徵信子公司、西昌互聯網金融公司、織信公司、上海安碩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助居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開展徵信業務、數據業務、小貸雲業務、互聯網金融等業務時,存在不準確、不完整、不夠謹慎的披露行為。具體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安碩資訊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訊披露不符合現實狀況;二是由於資金準備不足、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等因素,上述業務缺乏未來實現的基礎;三是存在規避不利資訊、選擇有利資訊披露等行為。安碩資訊持續披露上述資訊,匯添富基金、易方達基金、交銀施羅德基金等基金公司經理前往安碩資訊調研並與公司高管溝通,將上述披露資訊作為買入依據,大量買入安碩資訊股票。安碩資訊的上述行為嚴重誤導了市場投資者,構成了誤導性陳述行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關於安碩資訊披露的資訊基於現實狀況、內容完整、準確、不存在誤導性陳述的辯解與客觀事實不符。安碩資訊披露開展徵信、小貸雲、數據、互聯網金融等業務,實質屬於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項,達到資訊披露的重大性標準。當事人不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不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安碩資訊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高鳴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曹豐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經查明,東方證券研究所浦俊懿、鄭奇威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4月30日,東方證券鄭奇威發郵件給上海安碩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碩資訊)董事長和總經理,聲稱安碩資訊股價已跌至發行價附近,價值絕對低估;建議公司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資本市場對公司的認同度;提出希望與公司交流溝通後向機構推介。董事長回郵件讓鄭奇威與董事會秘書曹某聯繫。2014年5月6日,曹某聯繫鄭奇威到公司交流。

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東方證券浦俊懿、鄭奇威根據安碩資訊披露的「一縱一橫」發展戰略、徵信業務、數據業務、小貸雲業務、互聯網金融業務等不準確、不完整且缺乏實現基礎的資訊,在未經東方證券內控部門審批、覆核的情況下,使用「極具業務延展性…、強烈看好…、最優質的銀行IT標的…、無與倫比…、絕對領先」「公司市場規模是百億量級、收入將可達12億、30億市值遠未反映公司實際價值、市值空間有望超過200億、市值超千億、屬於我們的tenbagger,200億絕不是終點」等誘導性和誇大性的語言文字編寫郵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機構的1279人員累計發送郵件1.1萬餘封,傳播安碩資訊開展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情況。

安碩資訊披露、東方證券浦俊懿、鄭奇威傳播上述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資訊後,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於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間大量買入「安碩資訊」,累計共有221隻公募基金持有「安碩資訊」最高達1,808.21萬股,占安碩資訊流通股的74.84%。安碩資訊股價從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漲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漲幅為15.9倍。

當事人浦俊懿、鄭奇威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禁止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資訊誤導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資訊誤導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臨時公告、詢問筆錄、郵件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浦俊懿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鄭奇威責令改正,並處以15萬元罰款。

證監會公告稱,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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