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期貨

關於公司債券「12華新03」2016年付息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02 07:4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6年11月8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11月9日華新水泥(600801,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者「本公司」)於2012年11月9日發行的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1月9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債券簡稱及代碼:債券簡稱為12華新03,代碼為122188。3、發行主體: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總額及存續規模:本期債券發行總額及存續規模為11億元。5、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為7年期品種,附第5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6、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5.90%,採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7、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8、起息日:2012年11月9日。9、付息日:本期債券的付息日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9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兌付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10、兌付日:本期債券的兌付日為2019年11月9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7年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兌付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11、擔保情況:本期公司債券無擔保。12、信用級別:經中誠信證評於2016年4月29日出具的《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跟蹤評級報告(2016)》,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維持AA+,本期債券的信用等級維持AA+。13、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4、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方案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兌付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2、按照《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2華新03」的票面利率為5.90%,每手「12華新03」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59.00元(含稅)。三、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1、債權登記日:2016年11月8日2、付息日:2016年11月9日四、付息對象本次付息的對象為截至債權登記日即2016年11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2華新03」公司債券持有人。五、付息辦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本期債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每手「12華新03」(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47.20元(稅後)。(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每手「12華新03」(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9.00元(稅前)。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含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下簡稱:「QFII」)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後,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為便於本公司繳納上述稅款,請截至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11月8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時持有本期債券的QFII最晚於2016年11月15日前(含當日),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將本公告所附表格《「12華新03」付息事宜之QFII情況表》(請填寫並加蓋公章)、證券賬戶卡複印件(需加蓋公章)、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一併送交給本公司。郵寄地址:湖北省武漢市光谷大道特1號國際企業中心5號樓;聯繫電話:027-87806060-680860。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QFII所得稅。如QFII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七、本次付息相關機構1、發行人: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黃石市黃石大道897號法定代表人:李葉青聯繫人:劉玉姣聯繫電話:027-87806060-680860傳真:027-87773933郵政編碼:4300732、保薦人(帶領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債券上市推薦人:中信證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張佑君聯繫人:宋頤嵐聯繫電話:010-60833522傳真:010-60833504郵政編碼:1000273、託管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繫人:徐瑛聯繫電話:021-68870114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