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方創新: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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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裁字度第01243號
4.事實發生日:105/10/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上訴,主因係認定原判決與主管機關裁定「神去村公司監
察人施允澤代表該公司,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獲裁定於本案訴訟(持
有神去山100萬股股權交易民事部分)確定前,禁止本公司與神去山公司向主管機
關辦理公司合併、解散登記;應在合併案合法性疑義獲釋明無疑或補正無訛後,始
能准於登記。」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不當等情形。
6.處理過程:
本公司為「圓方創新(股)公司與子(孫)公司萬達開發、食方餐飲及神去山公司決議
簡易合併,圓方為存續公司」案,於102年12月27日送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辦理登
記,詎臺北市政府於103年3月21日駁回合併登記,本公司因而提起訴願。
本公司於103年4月22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3年12月19日駁回訴願,本公
司遂於104年2月16日對臺北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於105年5月6日遭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已於105年5月2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後於105年10月12日
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判決書日期105/9/29),裁定上訴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截至105年10月13日止,本公司持有萬達開發、食方餐飲及神去山等公司的股權均
為100%,簡易合併登記受駁回處分,目前本公司與子(孫)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並不
受影響;萬達開發、食方餐飲及神去山等公司之業務仍將由本公司持續推動,目前
本公司與子(孫)公司之業務發展亦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將待本案訴訟(持有神去山100萬股股權交易民事部分)勝訴確定後,
再向主關機關辦理簡易合併與解散登記等作業。如本公司敗訴確定,本公司需返還
100 萬股神去山公司股權予神去村公司,屆時,圓方公司變成直接持有 210 萬股神
去山公司股權(占68%)、間接持有 100萬股(占32%),則本公司必須要撤銷辦理
簡易合併案。
(2)為保障本公司最大利益,已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同意本
公司董事會依據訴訟案判決狀況,評估續辦簡易合併案之利弊,並得於未來取銷辦
理簡易合併案」。
(3)截至105年10月13日止,本案訴訟(持有神去山100萬股股權交易民事部分)尚
未有不利於本公司的判決,故本公司董事會尚未決議取銷辦理簡易合併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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