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南轉債」開始轉股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0 10:00
重要內容提示:可轉債轉股代碼:191010轉股簡稱:江南轉股轉股價格:人民幣9.41元/股轉股期起止日期:2016年9月26日至2022年3月17日一、可轉債發行上市概況(一)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99號文核准,江蘇江南水務(60119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於2016年3月18日公開發行了760萬張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發行總額7.60億元。發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A股股東優先配售,原A股股東優先配售後余額部分(含原A股股東放棄優先配售部分)采用網下對機構投資者配售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認購不足7.60億元的部分,由主承銷商包銷。(二)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6]83號文同意,公司7.60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於2016年4月5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簡稱「江南轉債」,債券代碼「113010」。(三)根據有關規定和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公司該次發行的「江南轉債」自2016年9月26日起可轉2換為本公司股份。二、江南轉債轉股的相關條款(一)發行規模:人民幣7.6億元。(二)票面金額:人民幣100元/張,共760萬張。(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四)債券期限:6年,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五)轉股期起止日期:2016年9月26日至2022年3月17日。(六)轉股價格:人民幣9.41元/股。三、轉股申報的有關事項(一)轉股代碼和簡稱可轉債轉股代碼:191010可轉債轉股簡稱:江南轉股(二)轉股申報程序1、轉股申報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2、持有人可以將自己賬戶內的江南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本公司股票。3、可轉債轉股申報單位為手,一手為1000元面額,轉換成股份的最小單位為一股;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並計算轉股數量。轉股時不足轉換1股的可轉債部分,本公司將於轉股申報日的次一個交易日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兌付。4、可轉債轉股申報方向為賣出,價格為100元,轉股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單。5、可轉債買賣申報優先於轉股申報。對於超出當日清算後可轉債余額的申報,按實際可轉債數量(即當日余額)計算轉換股份。(三)轉股申報時間持有人可在轉股期內(即2016年9月26日至2022年3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時間申報轉股,但下述時間除外:1、江南轉債停止交易前的可轉債停牌時間;2、本公司股票停牌時間;3、按有關規定,本公司申請停止轉股的期間。(四)轉債的凍結及注銷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對轉股申請確認有效後,將記減(凍結並注銷)可轉債持有人的轉債余額,同時記增可轉債持有人相應的股份數額,完成變更登記。(五)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權益當日買進的可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可於轉股申報後次一個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享有與原股份同等的權益。(六)轉股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可轉債轉股過程中如發生有關稅費,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七)轉換年度利息的歸屬江南轉債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本可轉債發行首日,即2016年3月18日。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轉換成股份的可轉債不享受當期及以後計息年度利息。四、可轉債轉股價格的調整(一)初始轉股價格和最新轉股價格江南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為19.00元/股,最新轉股價格為9.41元/股。公司已於2016年6月14日(股權登記日)實施了2015年度權益分派方案,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8元(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10股,除權除息日為2016年6月15日。根據《江蘇江南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發行條款以及中國證監會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有關規定,江南轉債在本次發行之後,當公司發生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時,江南轉債的轉股價格將相應進行調整。因此,自2016年6月15日起,江南轉債的轉股價格由原來的19.00元/股調整為9.41元/股(具體內容詳見2016年6月7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π//www.sse.com.cn)的《江蘇江南水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可轉債轉股價格調整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6-035))。(二)轉股價格的調整方法及計算公式在本次發行之後,當公司發生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時,公司將按上述條件出現的先後順序,依次對轉股價格進行累積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如下:送紅股或轉增股本:P1=P0/(1+n);增發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兩項同時進行:P1=(P0+A×k)/(1+n+k);派發現金股利:P1=P0-D;上述三項同時進行:P1=(P0-D+A×k)/(1+n+k)。其中:P0為調整前有效的轉股價,n為該次送股率或轉增股本率,k為該次增發新股率或配股率,A為該次增發新股價或配股價,D為該次每股派送現金股利,P1為調整後有效的轉股價。公司出現上述股份和/或股東權益變化時,將依次進行轉股價格調整,並在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董事會決議公告,並於公告中載明轉股價格調整日、調整辦法及暫停轉股期間(如需)。當轉股價格調整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則該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公司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當公司可能發生股份回購、公司合並、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類別、數量和/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的債權利益或轉股衍生權益時,公司將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以及充分保護持有人權益的原則調整轉股價格。有關轉股價格調整內容及操作辦法將依據當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來制訂。應披露在可轉債存續期內,當發生派息、送紅股、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新股、配股、股份回購、公司合並、分立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可轉債持有人債權利益或轉股衍生權益情形時轉股價格的調整方法、計算公式等。(三)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1、修正權限和修正幅度在本可轉債存續期間,當公司股票在任意二十個連續交易日中至少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於當期轉股價格85%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上述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本次發行可轉債的股東應當回避;修正後的轉股價格應不低於該次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同時,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二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2、修正程序公司向下修正轉股價格時,公司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權登記日及暫停轉股期間。從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轉股價格修正日),開始恢復轉股申請並執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若轉股價格修正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修正後的轉股價格執行。五、可轉債贖回條款(一)到期贖回條款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期滿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以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後一年利息)向可轉債持有人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二)有條件贖回條款在轉股期內,當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以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A、在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B、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IA:指當期應計利息;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將贖回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i:指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算頭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六、可轉債回售條款(一)有條件回售條款自本次可轉債第三個計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80%,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轉債按照103元(含當期應計利息)回售給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因發生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連續三十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二)附加回售條款若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情況相比出現重大變化,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被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權利。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轉債按照103元(含當期應計利息)回售給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條件滿足後,可以在公司公告後的附加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不應再行使附加回售權。七、其他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聯系電話:0510-86276771聯系傳真:0510-862767307特此公告江蘇江南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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