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焜專欄】幫子女買保險 提醒三大稅負重點
林嘉焜 2022-02-23 10:48
保險一向是很受個人歡迎的儲蓄兼保障及傳承的金融商品,許多父母會出資,幫子女購買保險。保險相關稅務有三大重點,包括實質課稅的遺產稅、最低稅負的要受不同人及 3330 萬規定,父母都應該詳細了解及活用這三大規定及盲點。至於綜所稅規定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2.4 萬元,大家不容易錯用,就比較不需專文討論。
首先,在遺贈稅法中,與保險最有關係的著名法條是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
許多會計專家與金融業同仁解釋以上條款,誤以為「指定受益人的身故理賠金,不計入遺產」,就自行解釋「不計入遺產,就是免課徵遺產稅」。其實遺贈稅法第 16 條只是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並無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歷年已經發布 2 次解釋令,說明保險身故理賠金計入遺產的相關規定,最近一次在 109 年 7 月 1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只要符合以下特徵,身故理賠金還是會被計入遺產範圍。
只要符合以上特徵愈多,該筆保單的身故理賠金,實質課稅的機率就愈高!國稅局會「綜合考量」該筆身故理賠金的所有特徵,審核遺產稅申報書時,同時判定是否實質課稅。
所以,財稅顧問無法事先對某人投保的保險做出承諾,保單理賠金將來是否會被課遺產稅。因為,決定權在國稅局的遺產稅案件承辦人員,而且被保險人過世當時,才能確定當時保險理賠的相關特徵,這更無法事先預料。據說,有些客戶還要求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法務部門提供免遺產稅的保證,真是天方夜譚、強人所難!
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無法確定保險理賠金將來是否一定免遺產稅?父母要如何運用這個法條呢?父母要注意「不計入遺產」這個法寶!若父母偏愛某一位孝順的子女 A 小姐,希望這位 A 能獨得 3000 萬元,父母可以將資金存入保單,透過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讓 A 取得身故理賠金。由於,指定受益人的理賠金不計入遺產,所以,其他繼承人不得要求分產 (因為不是遺產)。在這類規劃中,同樣一筆 3000 萬元,存放於保單與存款的差別效果及保單關係人安排,分析如下圖。
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的運用重點在「傳承」,而不是節稅。當然小額理賠金,而且投保數十年以上的保險身故理賠金,還是有機會讓國稅局判定可以不計入遺產。
關於所得稅部分,除了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人身保險的給付,可以免納所得稅。其實,父母應該關心的重點是所得稅的特別條例,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尤其有些父母親希望對保單有掌控權,明明都已經將 244 萬元,匯款贈與到子女帳戶,父母偏偏又執意要保單當保人,要等到保險繳費期滿,才讓子女取得滿期金,這類無知的安排會造成重稅陷阱!錯誤流程如下圖。
若要更正以上規劃,就是把要保人改成子,就無稅負困擾。至於被保人是子或父,則無差別 (就滿期給付的稅負而言),如下圖。
再來,父母該注意的第三個稅法重點,還是「最低稅負制」,相關法條如下:
上述法條中,提到身故給付有 3330 萬的免稅額。讓許多人誤以為,保險理賠金不超過 3330 萬,就沒有課稅的問題。其實,這些人可能忘了保險理賠金會先遇到遺產稅的實質課稅問題。就本文前面提到的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財政部提出 16 案例保單被計入遺產稅的案例,很多個案的理賠金都沒超過 3000 萬元,還是先被計入遺產課稅了,這 16 案例的理賠金額整理如下表。
因此,父母不要誤以為,保險理賠不超過 3330 萬元就沒有稅負,其實,應該要先注意實質課稅的遺產稅。
更甚者,社會上誤傳一種奇怪的說法:
上述這段錯誤的說法,最大錯誤在最低稅負制與遺產稅無關!我們口稱的最低稅負制,正式法條名稱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這是所得稅的特別法,不會去規範到遺產稅的領域!怎會有人把不同的二個稅法,剪接拼貼成一個節稅妙招?!
真實情況是… 理賠金高達千萬元以上的高額身故理賠金,遇到的第一關考驗就是:由國稅局審視是否要實質課稅計入遺產。後續演變有 2 種結果:
【第 1 種結果】國稅局判定身故理賠金要實質課稅的話,就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就不會適用最低稅負,避免一物二課。
【第 2 種結果】國稅局判定身故理賠不需計入遺產,才要接著判斷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
目前普遍的實際狀況,儲蓄險產生的高額身故理賠金,大都被稽徵機關判定實質課稅,而計入遺產了,都用不到最低稅負制的 3330 萬免稅優惠。
提醒父母,若聽到以下節稅妙招,都是虛晃一招,不是規劃重點。不要迷信專家頭銜,只有自己親自了解,才不會被誤導。
保單的關係人有二種常見的安排,請參照下圖。
希望身故理賠金不要課稅的家庭,可以考慮採用左邊第 1 種安排。以退休規劃為重點的資金配置,可以採用右邊第 2 種安排。同一個人,他 / 她可以一部分資金做第 1 種的節稅安排,同時把退休金存放在第 2 種的理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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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
稅務名師
專精個人資產之稅務規劃、企業股權安排。曾任職於台灣及香港之壽險、銀行及證券商。目前十餘本著作主題涵蓋理財、信託、稅務、保險,應邀演講場數近2千場,連續十年獲得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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