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台商資金匯回 金融投資上限25%遊戲規則出爐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2019-07-25 20:39
金管會今 (25) 日表示,配合境外台商資金匯回專法上路,金管會也將修法,明定自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 25%,可進行的 8 大項目金融投資規範,同時也訂出在投資臺灣有價證券時的分散比率規定,包括持股不可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的 10%,以及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及債券不可超過 20%。
立法院已於 7 月初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專法中規定,台商匯回資金原則有實質投資最少 7 成,自由運用 5% 以及金融投資上限 25%。
為因應此法,金管會今天表示,依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明訂可投資的金融投資包括: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投信基金、期貨 ETF、指數投資證券 (ETN) 等臺灣有價證券,並得以避險目的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及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另外,個人可在匯回後資金的 3% 額度內,投保臺灣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此外,也不可以從事信用交易,不可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可投資槓桿或反向的 ETF 或 ETN,且不可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加上臺灣保險商品不可辦理保單借款。
金管會表示,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可以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以從事金融投資。
至於從事金融投資的方式,金管會表示,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期貨、選擇權交易,應採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其中信託方式應為單獨管理運用的金錢信託,且以「自益信託」為限;若是個人投資國內保險商品,則應採信託方式,並應以該個人擔任保險契約的要保人。
金管會表示,金融投資的資金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日起算,屆滿 5 年、6 年分別可取回三分之一,屆滿 7 年才可以全部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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