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征求意見稿 擬修改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2-29 05:35
中國銀監會周四發布征求意見稿,擬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主要內容涉及三大方面。
一是增加了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等四項業務的審批,實行報告制。
三是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合並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優化外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簡化高管資格審核程序,對於同質同類外資銀行機構間的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情形,由事前核準改為備案制。
銀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這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外資銀行在華營商便利度的舉措。對下一步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銀行業開放的政策措施,銀監會將積極推動現行法規和監管制度的修訂工作,確保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實施。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中國銀監會就《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精神,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銀監會擬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持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定》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增加了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等四項業務的審批,實行報告制。
三是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合並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優化外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簡化高管資格審核程序,對於同質同類外資銀行機構間的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情形,由事前核準改為備案制。
修改後的《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全面體現了進一步擴大開放、簡政放權以及加強審慎監管的理念。銀監會將繼續支持外資銀行積極參與中國市場、提供金融服務,為中外資銀行創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環境,促進銀行業機構穩健發展。
下一步為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的落地實施,銀監會將積極推動完成現行法規和監管制度的修訂工作,堅決維護金融穩定,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
以下為答記者問全文: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外資銀行在華營商便利度,銀監會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修改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2017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提出“以開放發展理念為指導,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總體部署精神,銀監會積極穩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簡政放權工作部署,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深化,《決定》最大限度減少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許可流程,提高銀行業機構展業的便利性,促進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進一步統一。
二、《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2017年3月,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2號),原則性允許外資法人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與上述開放措施相銜接,《決定》增加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最大限度減少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工作部署,《決定》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四項業務的審批,實行報告制,強化事中和事後動態審慎監管。銀監會將通過監管走訪、抽查、檢查等措施,嚴守風險底線,避免監管真空。此外,為進一步清理規範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決定》還刪除了關於外資法人銀行在申請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時應當提交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規定。
三是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辦法》遵循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保持一致的原則,在許可條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並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優化外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進一步簡化高管資格審核程序,對於在同質同類外資銀行之間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情形,由事前核準改為備案制。
此外,銀監會還將在《決定》發布的同時配發相關通知,對《辦法》新增或調整的審批事項,明確規範具體程序;對《辦法》取消的審批事項,明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做好放管結合,做好新舊《辦法》的銜接過渡。
三、《決定》對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有哪些考慮?
答:2017年3月,銀監會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2號),提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於上述投資入股事項的具體條件和許可程序,需要通過修改規章做出明確規定。
為確保上述對外開放措施實施、做好規章銜接,《決定》根據中外一致原則,結合外資法人銀行在華經營的實際情況,在《辦法》中專門增加一節。一是從“準出”角度對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進行規定;二是從“準入”角度明確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在審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準出、準入程序,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
四、銀監會對貫徹落實近期黨中央、國務院公布的進一步擴大銀行業開放措施有哪些考慮?
答:《決定》主要吸納和體現了銀監會前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簡政放權工作部署以及允許外資銀行投資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工作成果。對下一步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銀行業開放的政策措施,銀監會將積極推動現行法規和監管制度的修訂工作,確保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實施。
來源: 銀監會官網
更多精彩內容 請登陸財華智庫網 (http://www.finet.com.cn) 財華香港網 (http://www.finet.hk)或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
- 投資10至18歲孩子的最佳方案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延伸閱讀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