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公告本公司發行106年度海外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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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10/30
2.公司名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30115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海外公司債發行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本次發行總額:美金500,000,000元
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或其整倍數
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預定發行日期:106年11月6日
二、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1.償還方法:除本公司債已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
情況外,於本公司債到期日,本公司將依面額將本公司債全數償還。
2.期限:自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2022年11月6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 轉換標的:債券持有人得於轉換期間內(定義如下),按轉換價格申請將
本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 轉換期間: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法
令規定及受託契約另行約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三個
月之翌日起至(1)到期日前30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本
公司行使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5個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得向
本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1.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其他依法
暫停過戶期間。
2.如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償
配股停止過戶首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首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本公司辦理減資,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
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
理。
(三) 轉換價格:新台幣145元。
(四) 轉換普通股股數:轉換時,以本公司債發行面額乘以定價日決定之新台
為分子,再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價格為分母,計算出可轉換為本公司之
普通股股數。如有不足一股時,其餘數將以現金支付,計算至新台幣元
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 轉換價格之調整: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六) 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發生,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之本
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1.本公司之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時,債券持有人得請
求本公司依面額(以下簡稱「提前賣回價格」)將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
而非部份贖回。
2.本公司有本公司債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
變動之情事,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以提前賣回價格將持有之本公
司債全部而非部份贖回。
3.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外,債券持
有人得於本公司債發行屆滿三年當日,要求本公司以提前賣回價格將
本公司債全部或部份贖回。
時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七) 本公司贖回權: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公司債:
1.在發行滿三年後,如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
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如遇除權或除息者,於除
權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間,採用之收盤價格,應先設
算為除權或除息前之價格)達轉換價格130%時,本公司得以面額 (下稱
「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2.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公司債已被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
行使轉換權利時,本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公司債全部而非部分
贖回;及
3.當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公司債而稅務
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以提前
贖回金額將本公司債全部而非部分贖回。公司債持有人得選擇不由本
公司提前贖回其持有之本公司債,但作此選擇之公司債持有人即不得
享有任何額外之金額或額外稅賦之補償。
時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六、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1.資金運用計畫:支應海外購料所需資金
2.預計產生效益:減少利息支出
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於今年度全數轉換,股本稀釋比率
約為0.60%,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例效果尚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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