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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氣:可轉換公司債券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20 07:50


重要內容提示:可轉債付息債權登記日:2017年1月26日可轉債除息日:2017年2月3日可轉債兌息日:2017年2月9日上海電氣(601727,股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5年2月2日發行了60億元人民幣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將於2017年2月9日支付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1日期間的利息。根據公司公告的《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及《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公告》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1、證券類型: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為可轉換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轉債。該可轉債及未來轉換的A股股票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發行規模: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總額為人民幣60億元。3、發行數量:600萬手(6,000萬張)。4、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按面值發行。5、可轉債基本情況:(1)債券期限: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期限為自發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5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2)票面利率:第一年為0.2%、第二年為0.5%、第三年為1.0%、第四年為1.5%、第五年為1.5%、第六年為1.6%。(3)債券到期償還: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期滿後五個交易日內,發行人將以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票面面值的106.6%(含最後一期年度利息)的價格向投資者兌付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4)付息方式: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可轉債發行首日,即2015年2月2日。每年的除息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如該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付息,每相鄰的兩個除息日之間為一個計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債權登記日為每年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發行人將在每年除息日之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支付當年利息。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申請轉換成發行人A股股票的可轉債,發行人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後計息年度的利息。可轉債持有人所獲得利息收入的應付稅項由持有人承擔。(5)初始轉股價格:10.72元/股。(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發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價的高者),最新轉股價格:10.65元/股。(6)轉股起止日期: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滿六個月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可轉債到期日止。(即2015年8月3日至2021年2月1日止)。(7)信用評級:AAA。(8)信用評級機構: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9)擔保事項: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提供擔保。6.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公告》,本次可轉債票面利率為0.5%(含稅),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兌息金額為0.5元人民幣(含稅)。三、債權登記日和債券除息日1.本次付息的債權登記日:2017年1月26日。2.本次除息日:2017年2月3日。3.本次付息的兌息日:2017年2月9日。四、債券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至2017年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公司可轉債持有人。五、債券付息方法1.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息服務,後續兌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為準。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前的第二個交易日的16π00時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撥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公司可轉債個人投資者(含證券投資基金)應繳納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徵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兌息金額為0.5元人民幣(稅前),實際派發利息為0.4元(稅後)。可轉債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可轉債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實際派發金額為0.5元人民幣(含稅)。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公司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後,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七、本次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1.發行人:名稱: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欽江路212號聯繫人:宋國寧、宋勝健電話:021-33261888傳真:021-3326170252.保薦人、聯席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名稱:瑞信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9號金融街(000402,股吧)中心南樓15層聯繫人:趙留軍電話:010-66538666傳真:010-665385663.託管人: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公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聯繫人:吳微暉電話:021-38874800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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