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金管會今 (28) 日宣布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本次修法核心在於確保投資型保險標的的穩健性,除了考量實務作業刪除冗餘規定外,更明令禁止連結具損失吸收能力 (TLAC) 的債券,擴大對非投資等級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的認定範圍,把主動式 ETF 等新型態商品納入,未來不論名稱為何,只要實質投資比例達標即納入限額控管,以維護保戶權益。
此次法規修正共有三大重點,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為落實監理一致性,明定投資型保險標的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TLAC 債券),由於 TLAC 債券與一般債券風險性質不同,目前證券商及信託業已限制非專業投資人投資此類標的。不過,經盤查,目前並無業者連結此類債券,因此對現行商品設計暫無影響,主要是為了預防未來潛在風險。
其次,擴大非投資等級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限額規範。蔡火炎說明,以往只用名稱來判定,但現在基金產品愈來愈多,除了原有的債券型基金外,主動式 ETF、境內外 ETF 及指數型基金也都要納管。
凡是基金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或新興市場債券之金額 (或成分權重),達基金淨值 (或標的指數權重)60% 以上者,即受限額規範。
蔡火炎補充,類全委保單合計投資比例上限維持 20% 不變,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訴求之基金比例上限不超過 10%。至於保戶自己選標的的一般保單,則維持過去一貫的禁令,依然不開放連結這些高風險債券基金。
第三,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刪除關於「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排除條款。蔡火炎解釋,依據現行法規,國內所有投信基金 (含 ETF) 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原先的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已無必要,因此予以刪除以符合現狀。
蔡火炎指出,本次修法主要是基於投資型保險客戶多為「非專業投資人」,且保險給付與標的價值息息相關,標的選擇應以長期穩健較妥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