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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借人錢拿回利息還被罰?國稅局盯上「一次領」:報稅少這動作恐噴雙倍罰鍰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AI gen LogoAI新聞摘要
  • 個人之間因債權債務關係而一次取得過去數年累積的利息所得時,必須在實際收到利息的那一年,將這筆總額全部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進行結算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特別指出,這類一次性收取的多年利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不能自

個人之間因債權債務關係而一次取得過去數年累積的利息所得時,必須在實際收到利息的那一年,將這筆總額全部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進行結算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特別指出,這類一次性收取的多年利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不能自行分攤到各年度報稅,必須在「領取當年」全額誠實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徵本來該繳的稅金外,還可能面臨漏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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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錢拿回利息竟被罰重稅?國稅局盯上「一次領」:少這動作 恐噴雙倍罰鍰。(圖:shutterstock)

許多民眾在借錢給親友或他人時,可能會遇到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導致利息拖欠多年未付的情況。一旦債務人日後翻身或處分資產後一次清償所有欠款與累積利息,債權人往往會產生誤解,認為這筆錢是分攤在過去幾年的收入,或者以為只要申報當年的利息就好。

台北國稅局對此舉出具體案例說明,民眾小婷在 108 年借出 300 萬元給阿文,並設定抵押權保障權益。阿文因為個人財務出問題,連續幾年都沒有付利息,直到 113 年 6 月底才賣掉不動產,並在當天一次償還本金 300 萬元及過去累積下來的總利息 1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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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 110 萬元其實包含了 108 年至 112 年每年各 20 萬元的利息,加上 113 年當年的 10 萬元利息。小婷在辦理 113 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天真地以為只要申報當年的 10 萬元利息,結果漏掉了先前累積的 100 萬元利息所得。

國稅局強調,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一直以來都是採取收付實現為原則。只要這筆錢是 113 年實際「落袋」,這 110 萬元全部都算作 113 年度的所得。小婷漏報的行為經國稅局查獲後,不僅要補繳大筆稅金,還會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有私人間的借貸往來,務必留意利息收入的申報時機。如果是因為一時疏忽導致漏報,只要在還沒被檢舉、或者在稅捐稽徵機關與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開始進行調查之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只需要加計利息就能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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