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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評分資料轉交更便捷安全 Q1底前受理P2P業者申請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2-01-2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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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評分資料轉交更便捷 Q1底前受理P2P業者申請。(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與聯徵中心今 (25) 日共同宣布規劃推出「個人信用評分資料便捷轉交機制」,規劃由當事人向聯徵中心申請個人信用評分 (J10) 資料,並由其自行轉交予 P2P 業者,透過資料共享,防止信用過度擴張,預計今 (2022) 年第 1 季底前開始受理 P2P 業者申請,第 2 季可望開始正式運作,目前已有 8 家 P2P 業者表達參與意願。

金管會表示,本次聯徵中心推出的個人信用評分資料便捷轉交機制,規劃採取由當事人向聯徵中心申請個人信用評分 (J10) 資料,並由其自行轉交予金融科技業者模式,以兼顧適法性及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經函詢 14 家 P2P 業者,共 8 家 P2P 業者表達參與意願。

聯徵中心總經理張國銘表示,具體的運作方式是當事人向聯徵中心申請個人信用評分資料後,聯徵中心提供加密後的資料予當事人,當事人再透過聯徵中心提供的友善操作介面,將加密資料順暢地轉交予 P2P 業者,最後 P2P 業者解密取得個人信用評分資料,以確保轉交資料不會有被竄改的風險。

聯徵中心將在當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服務基礎上,對符合資格條件的 P2P 業者提供加解密服務,讓當事人能依個人意願以更方便及更安全的方式將個人信用評分資料轉交予金融科技業者。

至於 P2P 業者須符合的條件,張國銘指出,除需符合「網路借貸撮合服務目的」外,其餘有 6 項資格條件,包括:1. 為合法登記的法人組織,並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2.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實收資本額達 2,000 萬元以上並已取得 ISO27001 標準認證者。
3. 最近三年無個資外洩事件者。

4. 負責人及經理人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述情形。5. 非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在臺投資事業。6. 願意配合聯徵中心對負責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10% 的股東) 及其最終受益人進行是否為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人士或事業的審查。

張國銘表示,「個人信用評分資料便捷轉交機制」採分階段實施,現行開放轉交的資料先以聯徵中心研發及加值過之個人信用評分 (J10) 為限,未來再視本階段的執行情形及應用成熟度,適時檢討。

另外,為確保金融科技業者具備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風險控管能力,聯徵中心會對參與的 P2P 業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並透過雙方合約方式管理,業者並於互惠原則下,取得當事人同意後報送資料供該中心建檔,以建立聯徵中心第二資料庫,提供金融機構查詢,透過資料共享,防止信用過度擴張,有助於金融穩定。

金管會強調,未來,金管會將持續結合周邊單位專業及力量,推動路徑圖的其他資料共享項目,促進我國數位金融服務的發展,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有效率、品質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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