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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阿里巴巴、網易,及京東陸續來香港作第二上市,一股中概股越洋到港上市的熱潮顯得方興未艾,加上《外國公司問責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 於 5 月 20 日在美國參議院通過,以及受疫症打擊的環球經濟及中美爭拗等不確定因素,令中概股不論因政商環境或充實資本需要,到香港尋求第二上市均顯得合情合理。詳情可參閱香港鉅亨證券的短評。
《外國公司問責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 於 5 月 20 日在美國參議院通過,該法案要求企業向上市公司會計監督管理委員會(PCAOB)證明它們不是外國政府持有或控股,企業如果連續三年不能通過 PCAOB 審查,其股票將被禁止在任何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雖然法案本身沒有追朔期,但由於絕大部份中概股通常以可變利益實體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 的股權形式營運以便利在中國境外募資或上市,故倘若法案落實執行,有機會因美方查閲在內地審計資料的困難而變相窒礙內地企業到美國上市。況且加上由受疫症打擊的環球經濟及中美爭拗等不確定因素,令中概股不論因政商環境或充實資本,到香港尋求第二上市均顯得合情合理。自阿里巴巴、網易,和京東在香港上市後,無論公司的市值和股票成交量均有可觀增長,近期香港媒體的報道亦可見為數不少的中概股亦考慮到香港作第二上市。

從以上數據,可見中概股回歸後的升幅較在美國上市顯著。
中概股要在香港上市,有下列要求
如包括上市市值及同股不同權的上市要求,有 39 家公司符合要求(參閱列表 1)。
目前的門檻如下:
由於「南向投資」的合資格企業是按月檢討,按照以上準則,大型中概在港第二上市基本上必定符合首 2 項門檻,只等內地當局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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