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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警告*ST舜船並責令整改 原董事長王軍民等12人共被罰115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26 14:11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ST舜船,002608)董事長王軍民(正處級)、紀委書記曹春華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

和訊股票消息*ST舜船10月25日晚間公告,公司2016年10月2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16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公司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責令舜天船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王軍民等12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

中國證監會查明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

(一)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其與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


1、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之間構成關聯關系

(1)明德重工在資金上依賴舜天船舶;

(2)明德重工在業務、財務、人員等方面實際受舜天船舶時任董事長王軍民控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間,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之間構成關聯關系。

2、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之間存在關聯交易

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間,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存在以下交易行為:

(1)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財務資助;

(2)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其關聯企業采購、銷售原材料;

(3)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購船舶。

經查明,舜天船舶未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亦未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舜天船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對該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王軍民、曹春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李玖、翁俊、姜志強、魏慶文、洪興華、李心合、徐光華、葉樹理。

(二)舜天船舶2013年和2014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數據不實

1、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財務資助未計提應收利息,導致2013年未計提應收利息9,093.40萬元,虛減利潤9,093.40萬元;2014年為計提應收利息7,829.42萬元,虛減利潤7,829.42萬元。

2、舜天船舶通過由明德重工承擔其財務費用的方式回收利息,導致2013年少計財務費用1,912.89萬元,虛增利潤1,912.89萬元;2014年少計財務費用5,031.48萬元,虛增利潤5,031.48萬元。

3、舜天船舶通過與明德重工及其關聯企業虛構業務和正常采購原材料並加價銷售給明德重工的方式回收利息,導致2013年多計收入57,529.73萬元、多計成本47,110.71萬元,虛增利潤10,419.02萬元;2014年多計收入49,363.26萬元、多計成本45,651.85萬元,虛增利潤3,711.41萬元。

4、舜天船舶通過在采購明德重工船舶時扣減采購成本的方式回收利息,導致2013年虛減成本494.15萬元,虛增利潤494.15萬元;2014年虛減成本1,565.82萬元,虛增利潤1,565.82萬元。

舜天船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對舜天船舶2013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不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王軍民、曹春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李玖、翁俊、姜志強、魏慶文、洪興華、李心合、徐光華、葉樹理;對舜天船舶2014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數據不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王軍民、曹春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李玖、翁俊、姜志強、倪煒、許蘇明、徐光華、葉樹理。

證監會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並復核終結。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1、責令舜天船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2、對王軍民、曹春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3、對李玖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4、對魏慶文、洪興華、翁俊、姜志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5、對倪煒、李心合、徐光華、葉樹理、許蘇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證監會表示,上述當時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監會。上述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ST舜船公告稱,公司誠懇地向全體投資者致歉。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以此為戒,今後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強化公司內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接受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放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有相關人員進行陳述、申辯,公司將根據該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公開信息顯示,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蘇證調查字2015021號),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進行調查。

2016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6】36號)。《告知書》稱:關於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已由中國證監會調查完畢,中國證監會擬對舜天船舶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

2016年10月13日,江蘇證監局通告,決定對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2016]28號文件顯示如下:

2016年5月14日,你公司披露了《關於重整進展及風險提示暨資產處置進展的公告》稱,管理人分別於2016年4月16日、4月25日、5月3日委托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對你公司合法擁有的除貨幣資金外的全部資產進行公開拍賣,但均因無合格競買者參與競買而流拍。經債權人委員會同意,管理人決定通過協議方式,按照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即13.8億元)將你公司資產整體轉讓予公司控股股東江蘇舜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蘇舜天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2016年5月12日,管理人與受讓方簽署了《資產轉讓協議》。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你公司多次披露《關於重整進展及風險提示的公告》,均稱上述《資產轉讓協議》已經生效,相關資產交割正在進行中。2016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上述資產處置已經完成。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你公司上述資產轉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你公司應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重大資產重組文件並對外披露,但你公司僅在《關於重整進展及風險提示暨資產處置進展的公告》中披露了管理人與受讓方的協議簽訂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鑒於你公司已按照破產程序處置上述資產,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對上述違規行為進行整改,並於2016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情況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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