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治翰:限制經營模式規避風險 負面清單預留創新空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9 08:14
隨著年關將至,網貸平臺數量不斷激增。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11月網貸行業問題平臺數量增加至79家,相比10月增加了32家,抬頭趨勢較為明顯。為了進一步加強網貸平臺事中事后監管,銀監會於12月28日連同多部門起草了《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監管細則》),這將成為網貸行業今後發展的準則。
此次《監管細則》沒有設置具體準入門檻,但對資訊披露、投資人保護、風險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監管細則》規定了負面清單,但也給了融合創新較大的空間。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表示,目前開鑫貸在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資訊披露等方面都比較符合《監管細則》的要求,未來將根據要求進一步細化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認定等方面工作,積極推動行業自律,為行業健康發展貢獻力量。對於《監管細則》,周治翰則從五個方面進行了解讀。
一、從規範行業秩序上看,一是限制經營模式,利於甄別不良平臺。《監管細則》規定,“除信用資訊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此前,e租寶等財富管理公司,打著互聯網金融的旗號,在線下大肆聚集投資人資金,涉嫌非法集資,風險較大,嚴重傷害了行業聲譽。《監管細則》禁止P2P線下收單,即將線下財富管理公司與P2P劃清界限,有利於行業規範,恢復投資人信心。二是要求平臺必須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即《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又稱ICP證),由於相關資質申請較為嚴格,目前不少平臺應該還不具備這一資質,這也是這些平臺后續需要整改的重點工作之一。
二、從投資者保護方面看,一是資訊披露方面較預期嚴格。《監管細則》關於信披的規定較預期嚴格。二是提出合格投資人概念。《監管細則》除了對要求平臺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外,還提出了合格投資人的概念,即要求平臺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財務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並規定投資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三是對自動投標等行為進行了限制,要求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個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這一要求值得投資人和從業者重點關注。
三、從監管職責上看,具體管理職責在地方,避免了監管一刀切。銀監會將負責對P2P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範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P2P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這確定了P2P屬地管理的原則,避免了全國監管一刀切,給了各地更大的裁量權,可以因地制宜出臺具體的監管細則。
四、從鼓勵創新上看,一是實行負面清單制度,也給創新預留了較大空間。《監管細則》禁止了“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業務。但未禁止資產證券化、融資項目收益權與基礎資產相分離等業務,給了P2P與傳統金融融合創新較大的空間。二是借款額度限制未做明確限定,但平臺需要提升風控內功。《監管細則》提倡P2P借款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但是未限定單筆最大金額、單戶最大借款余額,這給予各平臺一定的操作空間,即“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未來,各家平臺欲發行較大額度的項目、平臺能做多大規模,必須根據自身的風控能力而定,各家平臺需要苦練風控內功。
五、從銀行資金存管上看,《監管細則》與央行此前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一脈相承,規定“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未來,資金存管還是將依靠銀行,這有利於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避免平臺自融等行為,但是也會有一批P2P平臺可能因為資質等各方面的原因,達不到銀行資金存管的標準。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而言,未來想要參與P2P資金存管,唯有跟銀行加強合作。
此外,《監管細則》可能引發改名潮。《監管細則》規定,P2P公司要帶有“網絡借貸資訊中介”字樣。這可能會導致P2P公司掀起一波改名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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