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網貸 中銀監禁P2P股票配資 過渡期18個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9 08:26
中國銀監會昨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針對網絡借貸(P2P)及網上支付的兩項監管辦法終於出台。中國銀監會昨(28)日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當中規定P2P不得從事股票配資,不得銷售銀行理財及券商資管產品,惟未限制債券轉讓業務。市場人士透露,辦法將於明年中落地,過渡期為18個月,預計多個P2P平台將受到影響。
《星島日報》報導,P2P監管方面,中銀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規定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及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12項禁止行為。在制度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至於資金安全,中銀監將要求網貸機構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開帳目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負責保管資金。
中國是世界上P2P最多的國家,P2P的貸款餘額已逾5000億元人民幣,年關將近,泛亞交易所關閉、e租寶涉嫌違法等事件接連發生,P2P行業進入風險高發期。數據顯示,截至11月底,P2P網貸累積平台數量達到4782家,發生停止經營、提現困難、失聯跑路等問題的平台累計1316家,佔比近3成。央行金融所調研顯示,當前出現跑路現象的平台,真正因為項目有問題或者資產端還不起的,即出現經營問題的P2P,只佔20%;搞資金池、非法融資、擔保出現問題的佔80%。
香港《文匯報》引述銀監會表示,網絡借貸訊息中介機構(網貸機構)本質是訊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禁止P2P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今年股災以後,P2P向股市配資的風險引發關注,徵求意見稿規定,P2P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訊息中介服務。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P2P不得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語言或其他欺騙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訊息或不完整訊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在資金監管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P2P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此外,P2P平台的網站要到電信部門備案,否則不能經營。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對此,深圳P2P公司投之家聯合創始人CEO黃詩樵認為,監管細則總體上較為寬鬆,並且給了18個月的緩衝期,平台有足夠的時間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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