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理財投保前停看聽 避免衍生額外稅負傷荷包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2-02-15 15:42
國人偏愛以保險理財,但會計師提醒,挑選保單時應充分了解保險的課稅原則,避免沒節到稅還衍生更多稅負,才能讓保險理財傳承發揮最大效益。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表示,實務經驗發現,很多客戶投保前因沒有了解保險課稅結果,結果不僅沒有達到預計的節稅效果,還額外衍生更多稅負。
KPMG 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規定,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給付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除免納所得稅外,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據此,若是安排得宜,將部分資產投入保單不僅可節省未來的遺產稅,於保險給付時亦可大幅降低可能衍生的所得稅。
張智揚指出,要保人是保單資產的擁有者,被保險人是保險給付條件約定的標的,而受益人是保險給付的對象,實務上常見因混淆而發生保錯的情形,舉例而言,長輩誤以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就是幫子女投保,卻又擔心子女會隨意解約或變更受益人,故以自己為要保人。
但當長輩身故時,因被保險人尚在世所以給付條件尚未達成,但因保單屬於長輩的資產,仍要計入長輩的遺產課稅,不僅沒有達到節稅效果,子女也拿不到保險給付的情形發生。
張智揚說,如果投保時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關係對調,當長輩身故時,因符合前述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人身保險給付,除免納入遺產外,且由於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子女,因此即便超過 3330 萬元也沒有最低稅負的情形,但如果是由長輩代繳保費,因要保人為子女,仍要注意每年合計之繳費金額是否有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
張智揚指出,若發現保單有保錯的情形,也不要貿然進行要保人之變更,這樣反而會因保險資產之無償移轉,直接衍生要繳納贈與稅之情形。此外,如果是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標的發生之收益部分,按規定不屬於免稅之保險給付,應視其收益性質併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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