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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專欄】夫妻綜所稅的難分又難捨

林嘉焜 2021-06-03 16:52

國稅局分析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常見夫妻錯誤申報,本文列舉各種容易申報錯誤狀況,再解釋正確的申報作法。

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都要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以合併申報為原則。雖然,讓納稅義務人選擇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並不是「分開申報」!無論夫妻選擇哪一種計算,還是要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

國稅局審核報稅資料時,透過財政資訊中心產出之資料查核,都可以查出此人有配偶,卻分開申報的事實,會依法補稅 (甚至加罰鍰)。除非以下三種情況:

(1) 當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2) 夫或妻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3)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另外,自民國 103 年起,如果有以下婚姻不睦的事實,夫妻二人就真的可以分開填寫二張申報書,但是,還是要註明配偶的基本資料。

1. 符合民法第 1010 條第 2 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2. 符合民法第 1089 條之 1 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之規定,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3.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
(依據:民國 104 年 3 月 19 日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符合上述法定事由的婚姻不睦的夫妻,分開填寫申報綜所稅的時候,雙方還是要在申報書中填載對方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而且勾選「分居」。如果夫妻不符合上述規定,但還是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者,應該在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者 (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V」。最終,國稅局還是會把夫妻的稅務資料彙整成一申報戶,再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據以核定夫妻各自應補徵或退還稅額。

如果夫妻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之分居夫妻,二人所得分開申報,而且沒有在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就要根據 100.3.28 台財稅字第 10004004910 號「夫妻分開申報逃漏稅捐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補稅額及罰鍰。

曾經有一對夫妻尚未離婚,但已經分居,他們申報 102 年度的綜所稅時,個別申報。國稅局將二人的所得資料合併計算,所得總額 1,600,118 元,應納稅額 72,148 元,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98,206 元,退稅 26,058 元。所以,要個別退給夫妻二人多少稅金呢?答案是:不一定退稅喔。

本案例中,夫的所得低,應納稅額只有 15,400 元;妻的應納稅額為 45,203 元。稅額比例上為夫:妻 = 25%:75%,如下表黃色底數字。

所以夫妻應納稅額分攤為夫:妻 = 25%:75% = 18,333:53,815。妻的應分攤稅額 53,815 元,減除已扣繳稅額 3,694 元,再加計原退稅額 26,058 元後,國稅局向妻發單補徵稅額 76,179 元。妻發現二人合併計算可以退稅,分開申報卻讓妻要繳稅,就向國稅局主張與前夫 103 年才離婚,而 102 年度夫妻未分居,依稅法規定,可採夫妻合併方式申報,就無須補徵稅額。但是,台北國稅局復查駁回,因為夫妻已經在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已載明夫妻分居狀況,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而且原退稅額 26,058 元,都是源自前夫之扣繳稅額,所以不准妻的主張。

夫妻申報綜所稅有這麼多的細節,難怪常常成為綜所稅申報錯誤的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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