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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專欄】未上市櫃股交易所得要申報 稅法左右夾擊如何因應?

林嘉焜 2021-05-05 12:07

近年來,財政部發現房地產投資客的避稅招數之一,就是利用新成立的公司購買房地產,再短期出售炒作。投資客利用境內公司法人出售房地產徵課徵營所稅 20%,以規避個人持有房地產短期出售的 35% 及 45% 重稅。(流程如下圖)

為防堵投資客利用未上市櫃公司炒房避稅,政府使用二招杜絕避稅空間:

【第 2 招】中,所謂「特定股權交易」是指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某一家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而該公司符合以下特徵:
(1) 個人及法人若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櫃公司營利事業股份超過 50%。
(2) 而且該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 50% 以上係由台灣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3) 三種公司排除適用:上市、上櫃、高風險新創公司的股票交易 (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若個人及營利事業法人轉讓上述公司的股權,就符合【第 2 招】,應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依持有股權期間適用不同稅率計算稅額,就不再適用前述【第 1 招】證券交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徵基本稅額之規定。(如下圖示)

以目前現行的各項稅法來分析,以公司法人名義持有房地產,應該是非常不理想的財產規劃,等於是沿用過時的節稅思維,來迎戰今日房地產重稅環境。投資人將會在出售房產時,才突然發現重稅無法避免,甚至逃稅不成,反遭處罰禁奢、管收、宣告破產的下場!(已經有實際案例)

●解決策略就是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司的廠房及辦公室,個人再出租房地產給公司,收取租賃所得,誠實申報綜所稅,以免後顧之憂。

當未上市櫃公司經營成功,建議每年分配盈餘給股東,該公司的每股淨值就不會年年成長,造成股東在出售股權時,價差獲利要承受最低稅負計稅困擾。優點如下:
(1) 避免保留盈餘稅負 5%。
(2) 每股淨值維持 10 元水準,父母親將事業股權移轉給接班人子女時,不會有最低稅負的重稅困擾。

如果,公司分配盈餘給股東,會造成股東的營利所得繳納高稅負,股東可成立控股公司間接持股,就能營造節稅空間。(如下圖流程)

依照筆者實務經驗,企業主依照上圖規劃,就可以逐年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同時將股權陸續移轉給接班人,大約十年內,接班人就可掌權,避免蕭牆之禍。

雖然自 2021 年起,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 (最低稅負制),只要該公司的房地產佔資產比重不超過 50%、而且出售價差 (資本利得) 不高,股東的節稅空間仍然很大!

個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包括 1. 海外所得、2. 特定保險給付金、3. 未上市櫃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4. 非現金捐贈金額等項目 (請看下表右側最低稅負表格),再加上綜合所得淨額及 5. 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合計後再減除 670 萬扣除額,餘額乘上 20%稅率,才是基本稅額 (最低稅負)。此基本稅額超過該申報戶的綜所稅 (一般稅額),才需要多繳超過部分的金額 (只繳差額)。(計算過程複雜,請看下表驗算內容)

以上表舉例說明,如果王董事長想要超前佈署今年的綜所稅,又剛好要把名下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出售給接班人子女,假設今年綜合所得淨額預估為 1000 萬元,綜所稅 (一般稅額) 大約為 317 萬元 (如上圖左側紅圈標示)。某一位稅務專家建議他,今年移轉未上市櫃股票的價差只要不超過 670 萬,就可以免被課稅。

當這一位稅務專家建議王董事長,今年移轉未上市櫃股票的價差不要超過 670 萬,依據筆者經驗,這個節稅建議不夠好,也不正確!因為,王董事長申報戶有所得淨額 1000 萬元,其實王董事長可以多賺一點,也不會多繳最低稅負。經過筆者驗算,王董事長可以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價差高達 1255 萬元,也不會多繳稅。(驗算如下圖)

而且,身為稅務顧問必須細心與王董事長確認,他是不是沒有其他的 (最低稅負) 基本所得?!若有,答案又不同。例如,王董事長申報戶原所得總額高達 3000 餘萬元,他捐贈價值 2000 萬元教學設備給某公立國小,因此,綜合所得總額降為 1000 萬元。若王董事長誤聽信某稅務顧問建議,實現未上市櫃股票價差 670 萬元,其實,他還是會多繳最低稅負差額,驗算如下圖。

上圖顯示,王董事長申報戶除綜所稅 317 萬元之外,還要繳交最低稅負差額約 282.96 萬元,其中由未上市櫃股票價差 670 萬元造成的稅負為 134 萬元!

企業主的個人財稅規劃,應該諮詢個人稅務部門的專家,不應該隨意參考負責法人稅務的會計部門主管或法人業務的律師會計師。因為,自然人稅法與法人稅務不同,二個領域修法日趨複雜,很難同時專精二個領域!近年,上市知名集團總裁過世,後人因為遺囑漏洞,造成子女對簿公堂、無法團結經營祖業,引以為憾!而經法官審理,發現當時企業主撰寫遺囑時,都是諮詢法人領域的法律專家,結果造成子女反目、無法順利依照遺願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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