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曄: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8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10-17 19:4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17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
需要,得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員工為限。
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
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並提董事會同意
後認定之,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
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
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八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質押、轉讓、贈與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包含自願離職、本公司終止聘僱契約、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
使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如遇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
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即失效。
(二)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
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如遇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
員於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三)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執行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自認股權人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五)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得逾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六)調職:
1.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依照「離職」之方式處理。
2.認股權人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至關係企業時,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或得於存
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一、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二、新股交付對象為在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交付至境外子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
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
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
份增加時(包括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
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
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
資,則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
(二)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加計已私募股數)減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三)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
(四)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
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五)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分割基準日或私募有
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
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 = 調降前認股價格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認股價
格應先就上述第二款配發現金股利之調整公式調整後,再依上述第一款股份增加
之調整公式調整之。
四、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時,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一)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股數)
(二)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
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同第一款第(二)目說明。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第二款所定暫停權利行使期間外,得依所定之權
利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經
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
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發行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分割基準
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
(五)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自
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至少每季經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
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如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
整變更登記時間。
五、上述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由台灣地區代理人
或代表人代為執行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主管
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及受配認股權之海外子公司註冊地及員工所在國家之相
關稅務規定辦理。
三、大陸籍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
代表人出席為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8.認股權利期
間(三)規定辦理。
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認股價格調整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
人。
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正本辦法,嗣後再
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
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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