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大同財報隱匿 檢調分案偵辦 林蔚山將被列被告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2019-04-15 10:46
台灣華映 (2475-TW) 投資中國華映科技承諾保證 10% 收益,被視為拿台灣投資人的錢去補貼保證人家獲利,但華映與負連帶責任的大同 (2371-TW) 卻沒有在財報上揭露,金管會認為此舉違反證交法,因此上周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偵辦,據了解,北檢已分案調查,大同、華映公司董事長林蔚山等多名相關人將列被告偵辦。
華映爆發財務危機,將面臨下市命運,現在又被爆料隱匿保證中國華映獲利 10% 的承諾,已經涉及隱匿資訊,違反證交法,金管會指出,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規定,上市櫃公司依證交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若違反此規定,將有刑責,即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調查華映後發現,華映董事會在 2009 年時決議透過轉投資華映 (百慕達)、華映 (納閔) 所持有四家轉投資公司 75% 股權,作價取得大陸深交所掛牌的華映科技 75.71% 的股權,因應中國證監機關要求,由華映百慕達、華映及大同出具相關承諾事項共 19 項。
其中,即包括:收購完成大尺寸液晶面板生產線投產之前,不減持華映科技股票;關聯交易若是未降低到 30% 以下,須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0%,否則不足的部分由華映百慕達以現金補足;2009 至 2011 年的 3 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不足的部分由華映百慕達以現金補足等。
2009 年底若關聯交易沒有降到 30% 以下,華映百慕達將送股 454.6 萬股;另外還有委託華映科技加工費計算、維持華映科技經營權獨立性、避免同業競爭、專利授權等承諾,且台灣華映及母公司大同也承諾負連帶責任。
金管會認為,這些承諾對華映及大同有重大影響,但 2 家公司都沒有在該期間的各財報中揭露,似涉證交法 20 條第 2 項「隱匿」情事,因此移送北檢偵辦,而據了解,北檢已分案指派專案檢察官調查,大同、華映公司董事長林蔚山等多名相關人將列被告偵辦,,這也是顧立雄上任金管會主委後首次移送檢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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