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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登英特格爭訟〉遭智財法院判賠9.8億元 家登:將提起二審上訴與其他行動

鉅亨網記者林薏茹 台北 2019-03-2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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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登董事長邱銘乾。(鉅亨網資料照)

晶圓載具廠家登 (3680-TW) 遭美商英特格 (Entegris. Inc) 提起侵害專利訴訟,經台灣智財法院一審判決,須賠償英特格約新台幣 9.7887 億元。對此,家登表示,此案判決有許多不合理與爭議問題,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提起二審上訴與其他行動,在全案定讞前將提供足額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並強調不影響客戶權益,也不影響今年預期的營收狀況。

美商英特格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針對家登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經台灣智財法院於 3 月 22 日作出一審判決,主張家登所製造販售的 Reticle SMIF Pod 光罩傳送盒,侵害英特格的「光罩載具及支撐光罩之方法」專利技術特徵,宣判家登須賠償此產品 2009 年至 2018 年間,銷售毛利約新台幣 6.5 億元的 1.5 倍,即為賠償約 9.7887 億元。


不過,家登認為,此案判決有許多不合理與爭議問題,將針對幾項要點,在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二審上訴與其他行動。

家登指出,第一,關於該專利內容的解釋,一審法院採用的解釋方式及標準,有違專利範圍解釋原則,而認定家登產品侵權,二審將要求法院為正確之解釋。

第二,專利法規定「發明」才能取得專利權,若為專利申請前就存在的技術,即使拿到專利,也是無效專利,此專利主要內容「以斜角邊緣推動光罩到達定位」,是業界習以為常的技術。

據專利法規定,根本不應取得專利權,但因程序關係,一審法院對許多專利無效證據未加以審酌,目前已將專利無效證據提交至智慧財產局的舉發案、行政訴訟程序中,如 1985 年的日本專利及亞士帝公司將近 20 年前使用的光罩盒,均可證明該專利是業界早已熟悉的技術,有信心最終可以證明專利無效。

第三,有關侵權行為時效已完成,而不得主張權利方面,在原審程序中已經有證人到庭作證,且有英特格公司自己發出的信函作為證據,原審法院在此部分不採時效抗辯,顯有可議。

第四,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損失數額、及專利侵害行為的因果關係,要負舉證責任,一審法院未能考慮專利貢獻度,也就是「專利與產品價值的因果關係」,導致對判決金額不當高估,相信二審法院將有妥適的判斷。

家登指出,英特格在 2007 年間,曾以收購家登為由,進行實地查核,當時曾書面承諾,會將家登公司交付的資料保密並銷毀,但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卻發現英特格仍向法院提出家登產品的照片等資料,作為訴訟證據,認為英特格恐有違反承諾的保密及銷毀責任,不排除針對此行為進行法律上的必要行動。

英特格於 2017 年提請擴張求償金額至 10 億元,而此次台灣智財法院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 9.7887 億元,已超過家登 1 個股本。在全案定讞前,家登將提供足額賠償金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由於該擔保金額主要來自出售台南市新市區部分不動產的收益,因此不對公司營運造成任何影響。

針對具爭議性的產品部件,家登強調,早已提出新的設計方案,並於各大客戶端進行認證完成,未來將以此新設計方案出貨,不影響客戶權益,也不影響今年預期的營收狀況。

而由於專利為屬地主義,此判決影響範圍僅限台灣本土,家登國外銷售及出貨狀況一切正常,未來將提出證據,爭取最終判決勝訴,並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確保保障內外部客戶權益。

此外,家登董事會 23 日也通過將實施庫藏股,以轉讓股份予員工,預定將於 3 月 26 日至 5 月 25 日期間,買回 3000 張股票,買回價格區間為每股 25 至 35 元,若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仍將繼續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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