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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專欄】房客小心!將來的租約有三種

蔡志雄 2018-01-17 18:25


眾所矚目,媒體俗稱的租屋專法也就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在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經總統公布,即將在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立法宗旨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看似可以解決許多租賃問題,但是細究條文內容,赫然發現未來租賃市場光租約就有三種,這究竟是保護房客,還是會讓房客暈頭轉向,實在值得好好觀察。

首先,要從新制定型化租約實施開始講起。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新制定型化租約開始實施,依據內政部新聞稿引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就要適用新制定型化租約。為此我曾經撥打新聞稿上記載之電話詢問,得到「只要是反覆實施出租,就算只有一間,也要適用新制租賃定型化契約」的答案。但事實上,硬要將只有一戶出租的房東也當成是企業經營者,這樣的解釋實在是太過牽強,只有一戶出租或者未達相當規模,應該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新制定型化租約。

那難道這樣就不用受到法律的保障跟規範了嗎?當然不是,此次租屋專法第 5 條特別規定,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房東屬於企業經營者而房客是一般人的話,就適用新制定型化租約,至於房東是一般人而房客也是一般人的話,那就不適用新制定型化租約,將來會有另一套制度設計,叫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說到這,感覺已經有點複雜,問題是將來立法的設計恐怕更為複雜!此次租屋專法立法目的,尚包括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也就是要扶持包租代管行業的發展,屋主將房屋租給包租業,包租業再將之轉租給房客居住,不用說,包租業一定是企業經營者,而房客如果是一般人,應該就是屬於消費關係,那就直接適用新制定型化租約嗎?不不不,租屋專法第 32 條特別規定,轉租契約書,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轉租契約書會再另行訂定。

於是,三套租約跑出來了,假設房客通通是一般人,房東是企業經營者的話,適用新制定型化租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也是一般人的話,適用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至於房東不是自行出租,而是租給包租業者再轉租的話,將來轉租契約書還有另一套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對於房客而言,只是租一間房子,卻因為房東身分不同,就要適用不同的租約規範,房客不會暈頭轉向嗎?當然我也可以大膽預測,將來所謂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以及轉租契約書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該跟新制定型化租約規定大同小異,但畢竟是三套不同的規範,所以在租屋專法正式上路之前,應該跟房客好好宣導,避免將來無所適從的狀況發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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