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雄專欄】專法通過,能避免租屋廣告照片變照「騙」嗎?
蔡志雄 2017-12-20 15:21
講到租屋廣告,直到現在,市場上還是遠古石器時代跟網路科技時代並存,是個很有趣的現象。某些出租物件,沒有刊登廣告,只在租屋現場掛起招牌跟連絡電話,或者寫著電話可以撕下的小紙條。不光是小型物件如此,像基隆店面出租依當地的習慣,很多也只在外牆懸掛招牌,沒有刊登任何廣告,所以找物件要在街頭漫遊,非常辛苦。
至於刊登廣告,有實體的也有虛擬的。比較傳統的方式,是刊登在區公所的付費佈告欄;至於比較現代也是大多數房東目前採用的方式,則是在租屋網路平台刊登廣告。區公所付費佈告欄,只有一張 A4 的大小,大多數只刊登物件文字資料,少數則附上一、兩張印表機列印品質不佳的照片,無法將屋況完全展現。租屋網路平台刊登廣告那就不一樣了,直接放上一長串的照片檔案,尤其現在連相機都不用,只要用手機一拍,輕輕鬆鬆就是上千萬畫素。
租屋照片重不重要?當然很重要,因為房客第一眼看到的並不是實際的屋況,而是先透過照片,選擇實際要看的房子,所以是先看到照片,然後才看到房子。
照道理講,租屋網路平台可以刊登高畫質的照片,可以完全展現屋況,讓房客在實際看屋之前就充分了解房屋的全貌。但是,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網路叫做虛擬空間其實是有道理的,現代人連給自己拍照都開美肌了,那給房子拍照呢?
不過說真的,拍照開個美肌只是想讓畫面變美也不算什麼,刊登這間,帶看另一間所謂「看 A 租 B」的案子,那可就是貍貓換太子被掉包了,這下,照片變成照「騙」了!的確,只要付費就能刊登,於是租屋網路平台上存在很多這樣的釣魚物件。
為了保障房客,此次租屋專法特別規定,出租人提供租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而且,受託刊登租屋廣告的媒體經營者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的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承租人因為信賴廣告所受損害,媒體經營者要跟出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其實,當初草案只是規定廣告與事實不符,媒體經營者不應刊登,正式立法通過變成要連帶負賠償責任,的確可見政府要導正租屋廣告的決心。
至於判斷廣告是否真實,資訊來源可以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或是刊登者提供的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來查證。而所謂政府公開資訊,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網頁上租賃專法懶人包說明,就是指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但是,無論從地籍圖資或者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都無法判斷出租房屋實際的屋況。換言之,租屋專法正式實施之後,針對租屋廣告不實的部分,雖然就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已有所改善,但是針對照片是否反映真實屋況,依舊由出租人自己負責,租屋族找房子還是要保有戒心,小心照「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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