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期限半年或一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1-17 14:50
勞動部次長蘇麗瓊表示,加班換補休期限一定會訂出來,原則上年底結清,也就是不得超過 1 年是目前的方向,強調勞動部在這次修法中堅持「4 不變」、「4 彈性」兩項原則,雖然一些極端的過勞班表可能會出現,但勞動部會做好把關機制,不會大開後門讓勞工過勞。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日前向中央建議,加班換補休需明訂期限,雖然勞動部長林美珠曾說,加班換補休應在一年內結清,但從地方檢查實務來看,屆期縮短至半年內比較妥當。
蘇麗瓊回應,期限是一定會訂的,但要一年還是半年,「這要多聽聽勞工朋友的意見」,因為選擇權在勞工手上,勞動部不可能讓期限遙遙無期,原則上年底結清是目前的方向,也就是不得超過 1 年。她強調,目前已經在積極研擬法令中,絕對會在新制勞基法 3 月 1 日上路前訂出期限。
至於新制勞基法明定,勞工每月最高加班工時可達 54 小時,每 3 個月 138 小時,導致勞工連續 4 個月加班 54 小時的極端班表就地合法。蘇麗瓊說,每 3 個月是一個循環周期的概念,勞資雙方要事先約定好,約定後就不可隨意變動,用這種周期概念,確實有可能出現這種狀況,但勞基法 42 條規定,勞工因個人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加班,加上職業安全衛生法也規定,資方對勞工健康安全負有責任,2 個加起來就可避免這種不合理的班表出現。
而輪班間隔 8 小時、連上 12 天班、單月加班上限 54 小時是否會同時出現?蘇麗瓊坦言,確實有可能,但機率很低,勞動部在這次修法中,強調 4 不變、4 彈性,彈性都需要經過嚴格的把關機制,不會大開後門讓勞工過勞。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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