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晶: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收回暨終止上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23 14:40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8/23
2.公司名稱: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第2項
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民國104年05月16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
四十日(民國107年03月05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
,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
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
(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
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
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
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
基準日不得落入本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6.因應措施:
本轉換債收回預計相關作業日程如下:
(1)本公司訂106年10月12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2)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新台幣100,000元。
(3)收回期間:自106年09月13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
(4)本轉換公司債(合晶五)將於106年10月13日終止櫃檯買賣。
(5)債券收回價款發放將於106年10月19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或以
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予各債權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6)債券持有人得於上述收回期間開始日(106年09月13日)起至屆滿日(106年10月12日)
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台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前項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
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將於106年10月19日依債券面額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
交付未申請辦理收回之債權人。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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