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樓市升級調控:?權未滿兩年不得交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11 10:42
揚州政府網4月11日發布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對商品房轉讓年限進行了限制,明确要求?權未滿兩年不得交易。
通知明确了商品住宅用地市場準入條件。隻有取得房地?開發資質的企業,才有資格參與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拍挂;市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金融機構負責對參拍企業進行自有資金來源審查;同一競拍人(含子公司、分公司)在同一批次土地拍賣中最多隻能競得一塊住宅用地;在市區已取得土地的房地?企業如有尚未開發(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商品住宅地塊,不得參與市場競拍。同時加強商品住宅用地成交價格的控制。按照地塊确定土地出讓條件和建設要求,明确地塊公建配套,合理設置商品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價、指導價和最高限價;當土地競拍達到指導價時,將住房銷售模式由預售改為現房銷售,當土地競拍達到最高限價時,中止現場競價,對有意繼續競價的企業采用現場搖?方式确定中拍人。
通知強調,要嚴格實施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制度。房地?開發企業應合理确定并申報商品住房價格,經市物價部門備案後,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住房價格,嚴格執行明碼?價和 “ 一價清 ” 制度。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同一批次分批銷售時,不得提高銷售價格。嚴禁將商品住房總價不合理拆分、虛假裝修、虛高裝修價格、捆綁銷售車位(庫)。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揚州將設置已購商品住房轉讓年限。在市區範圍?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區範圍?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權證書》未滿 2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公證機關不得辦理協議手續。
此外,預售商品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房地?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後應按照預售許可?容對外進行銷售,不得將已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用于抵押融資;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房地?開發企業用已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
嚴控新建商品房備案合同變更。市房管部門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網簽備案後,1 年?不得辦理購房人變更手續;已撤銷備案合同的商品住房,1 年?不得再次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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