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證券:2015年第一期次級債券本息兌付和摘牌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26 10:50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級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7年2月13日開始支付2016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間(以下簡稱「本期間」)的期間利息和本期債券的本金,為保證還本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及簡稱: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級債券(15中原01)。2、債券代碼:1232503、發行人: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總額和期限:人民幣14億元;2年期固定利率債券。5、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統一託管。6、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5.85%,固定利率形式,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保持不變。7、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8、付息日:本期債券存續期內每年的2月13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順延期間應付利息不另計利息。9、評級結果:主體評級AA+,債項評級AA。10、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5年4月9日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本次還本付息相關事宜(一)債權登記日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期間的債權登記日為2017年2月8日。截至上述債券登記日下午收市後,本期債券投資者對託管賬戶所記載的債券餘額享有本期間利息及本金。(二)兌付停牌日2017年2月9日。(三)摘牌日2017年2月13日。(四)兌付兌息日2017年2月13日三、本息支付辦法(一)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本金及利息款(以下簡稱「本息款」)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該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將本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二)從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在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本息兌付手續,具體手續如下:1、如投資者已經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則本息款的劃付比照上述第(一)點的流程。2、如投資者未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請按以下要求辦理:(1)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本息款領取手續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根據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要求辦理;(2)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本息款領取手續時,應出示經辦人身份證,並提交單位授權委託書(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鑑)正本、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地稅)複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以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3)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合併或有其他變更情況,請根據託管憑證上註明的二級託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諮詢該二級託管人。四、其他事項(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級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本金及稅後利息後,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請截至本期間債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持有本期債券的非居民企業,在債券兌付兌息日後5個工作日內向發行人提交《「15中原01」債券兌付兌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一),連同證券賬戶卡複印件、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等簽章後一併傳真至發行人,蓋章的紙質文件以專人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發行人。發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五、本期債券兌付相關機構(一)發行人: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法定代表人:菅明軍聯繫人:凌彥東聯繫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聯繫電話:0371-69177176傳真:0371-65585668郵編:450018(二)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繫人:徐瑛聯繫電話:021-68870114郵編:200120投資者可以到下列互聯網網址查閱本付息公告:httpπ//www.sse.com.cn特此公告。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25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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