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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第1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核准上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26 16:00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9月2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210950號函。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05年12月22 日證櫃債字第10500362902號函。 公告內容: 一、發行公司名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券名稱:台中商業銀行105年度第1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三、(一)代碼:G13013。 (二)簡稱:P05台中銀1。 四、發行人信用評等: 本行委託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評等機構,信用評等日期:民國105年9月21日,評等標的:發行人,信用評等結果:國內長期評等A-(twn),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 五、債權順位及投資風險: (一) 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含本金及利息),僅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次於本行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二) 本債券為無擔保債券。 (三) 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保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 本債券持有人應注意債券標的本身之風險。 六、發行總額: 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壹拾伍億元整。 七、票面金額: 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八、 發行價格: 本債券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發行期間: 本債券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發行,無到期日。 十一、票面利率: 年利率為指標利率加3.08%。指標利率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牌告利率。指標利率重設基準日為本債券每次起息日前二個營業日。 十二、計付息方式: (一) 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於每年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每年付息乙次,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二) 本債券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付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三) 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 十三、利息支付條件: (一) 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支付利息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 倘屆付息日時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本債券之應計利息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三) 提前贖回權:本債券發行屆滿5年後,若計算贖回後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要求,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本行得提前贖回,並於本債券預定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本債券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 十四、定義: (一) 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係指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告為準,並分別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為準。 (二) 本辦法第十條所稱「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之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稅後淨利為準。 十五、債券形式: 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六、還本付息代理機構: 本債券由本行台北分行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七、其他規定: (一) 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不得提供本行作為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二) 依民法規定,本債券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均不再兌付。 (三) 本債券之承購人或持有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 (四) 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時,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五) 本債券辦理轉讓、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六) 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時適用之準據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銷售對象: 本債券僅限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二十、通知方式: 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二十一、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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