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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太設: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章啟明。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05/12/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負責人等今聆聽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主文撤銷原判決關於背信、違反證交法、

商業會計法等無罪之認定,將本公司負責人就本公司民國九十一年間與太百公司的短

期資金融通背信部分判決無罪,並無掏空之情事,但因會計科目登載不實而分別處有

期徒刑四至六月刑期,均得易科罰金。

6.處理過程:

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本公司負責人等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之結果,目前不符合公司法第30條之規定,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負責人俟收受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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