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光電索賠案一審勝訴 獲賠比例接近100%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14 09:40
2012年12月12日,股民維權律師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首批勤上光電(002638,股吧)股票索賠案件判決結果,法院支持了投資者的索賠訴求,股民一審獲得上市公司賠付金額沒有打折,獲賠比例接近100%。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臧小麗律師介紹說,她剛剛拿到的是兩位投資者的勝訴判決書,法院判決勤上光電在判決書生效後15日內向兩名原告賠償264321元。該股票目前尚在索賠有效期以內,該判決的示範效果意味着其他同等條件的投資者只要加入索賠也可獲賠,即在2013年1月8日—2014年12月1日期間買入勤上光電股票,並且在2014年12月2日後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獲賠。
法院首次判決:兩個時間段的勤上光電投資者皆可索賠
臧小麗律師介紹說,以往的虛假陳述賠償案件,法院認可的賠償範圍往往只有一個時間段,即被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對應的揭露日期只有一個。
勤上光電因為虛假陳述兩次受到證監會處罰,因此,對應的賠償範圍的時間段就有兩個。勤上光電第一次受證監會處罰日期是2014年5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4號認定,勤上光電未在《招股說明書》、《2011年年度報告》中將芭頓照明公司、品尚光電公司作為關聯方予以披露,勤上光電《招股說明書》在披露2009年度內銷前五大客戶時,未披露與松鼎貿易的交易情況,勤上光電《關於媒體報道的澄清公告》中否認與品尚光電存在關聯關係,勤上光電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行為,故對勤上光電予以處罰。針對前述虛假陳述行為,廣州中院判決支持賠償的投資者是在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間買入勤上光電股票,並且在2013年4月2日之後賣出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第一個索賠時間段對應的投資者索賠時效兩年期限已經到期,該時段的索賠截止日期2016年5月12日,未參加索賠的投資者即使符合賠償條件,也已經喪失勝訴權。
2015年3月18日,勤上光電第二次公告收到證監會罰單。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2015】4號處罰決定書認定,勤上光電與勤上集團於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發生的直接和間接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勤上光電既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對上述關聯交易進行披露,違反了《證券法》規定,故對勤上光電進行處罰。針對該虛假陳述處罰事項,廣州中院支持股民索賠訴求的範圍是:在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間買入勤上光電,並且在2014年12月2日後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證券維權律師臧小麗提醒投資者,該賠償時間段索賠尚在有效期內,索賠截止日期是2017年3月17日,現在離索賠結束日期僅剩三個月。
勤上光電稱股民損失由系統風險、行業風險等因素所致法院不認可
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系統風險常常是上市公司提出不賠或者少賠償的擋箭牌,勤上光電案也是如此。法院認為,勤上光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勤上光電虛假陳述對應的期間,證券市場受到何種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其次,從證券市場的整體行情來看,勤上光電虛假陳述揭露日至准日期間內,深圳綜指走勢平穩,並未出現下行趨勢。再次,勤上光電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勤上光電股票的價格確實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據此,法院認為勤上光電主張原告的損失受系統風險影響,依據並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勤上光電主張原告損失受行業風險影響,法院同樣不支持。
臧小麗律師介紹,依據法院以上的判決思路,她代理的案件中已經有2名投資者拿到勝訴,法院幾乎是100%全額支持索賠訴求,未扣減所謂的系統風險等因素。
參加索賠的投資者應當準備的材料
投資者應向律師提供下列材料:買賣勤上光電股票的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證券賬戶開戶確認單(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股民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及地址。律師首先將免費為提供材料的投資者確定是否符合條件,並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的,律師將提供進一步準備起訴的材料給投資者。
附:勤上光電投資者維權律師聯繫方式
聯繫人:臧小麗律師,法學博士
電話:010-57128755
手機:13691531620(可加微信)
信箱:343733997@qq.com
單位名稱: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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