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停敢死隊肖海東操縱快樂購等12股 證監會罰沒其逾500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14 16:50
賬戶組交易「通光線纜」情況(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
和訊股票消息中國證監會9月13日發布對於肖海東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肖海東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沒收肖海東違法所得13,413,747.87元,並處以40,241,243.61元罰款。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肖海東操縱江蘇通光電子線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貴電器(300351,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漢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司爾特(002538,股吧)肥業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力源信息(300184,股吧)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宜安科技(30032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國禎環保(300388,股吧)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快樂購(300413,股吧)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雲海特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萬邦達(300055,股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凱發電氣(30040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衛士通(002268,股吧)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2只股票價格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肖海東(男,1970年12月出生,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應當事人的申請,證監會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肖海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東控制使用7個賬戶
肖海東控制使用「肖某昌」「楊某平」「楊某程」「陳某秀」「楊某」證券賬戶及「肖某昌」「楊某」信用賬戶等7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賬戶組各證券賬戶資金來源與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資金主要直接來源為肖海東、楊某(肖海東妻子)。證券賬戶委托下單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與肖海東出入境記錄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的開戶留存電話存在交叉相同。賬戶組各證券賬戶名義持有人之間存在近親屬、姻親或其他緊密關系。「肖某昌」「楊某平」「楊某程」「楊某」賬戶的名義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稱肖海東對涉案賬戶進行決策、操作,並稱「陳某秀」賬戶根據肖海東或楊某建議操作。肖海東承認控制和使用涉案賬戶並操作了大部分賬戶,並對「陳某秀」賬戶的操作決策有重要影響。賬戶組絕大多數操縱交易由肖海東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楊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東控制使用賬戶組交易「通光線纜」等12只股票,獲利13,413,747.87元
(一)賬戶組交易「通光線纜」的情況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賬戶組通過在短時間內大量發出買入委托指令,買入價格呈階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價,然後迅速對尚未成交的買入委托指令撤單,對通光線纜股價造成影響,獲利8,724,484.65元。
(二)賬戶組交易「永貴電器」的情況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賬戶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個交易日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虧損18,817,942.27元。
(三)賬戶組交易「漢得信息(300170,股吧)」的情況
2015年5月22日,賬戶組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虧損314,826.24元。
(四)賬戶組交易「司爾特」的情況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賬戶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個交易日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1,106,774.16元。
(五)賬戶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況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賬戶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個交易日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虧損4,861,364.33元。
(六)賬戶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況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賬戶組在4月8日、4月9日等2個交易日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2,517,723.97元。
(七)賬戶組交易「國禎環保」的情況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賬戶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個交易日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虧損6,460,400.31元。
(八)賬戶組交易「快樂購」的情況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賬戶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個交易日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虧損3,711,816.34元。
(九)賬戶組交易「雲海金屬(002182,股吧)」的情況
2015年4月2日,賬戶組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597,366.43元。
(十)賬戶組交易「萬邦達」的情況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賬戶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個交易日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虧損1,191,279.95元。
(十一)賬戶組交易「凱發電氣」的情況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賬戶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個交易日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虧損4,274,944.17元。
(十二)賬戶組交易「衛士通」的情況
2015年3月24日,賬戶組存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入、多次盤中全部或部分撤銷委托並反向賣出股票行為,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賬戶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關交易數據、交易所計算數據、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肖海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聽證中,肖海東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肖海東主觀上不具有操縱證券市場、誘使其他投資者交易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制造虛假的證券行情對其他投資者進行欺詐、誘導或誤導其他投資者跟風交易,依法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且認定的操縱區間為片面截取部分片段;第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通光線纜」與「永貴電器」等十一只股票認定不一致、違法所得計算不統一。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第一,賬戶組交易數據顯示,肖海東操作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在短時間(每筆交易指令交易平均間隔在12秒至57秒之間)內重復多次大量集中申買、階梯提高申買價、立即撤單並反向賣出行為,影響「通光線纜」等12只股票價格,肖海東不能對此行為作出合理解釋;第二,應當事人要求,證監會對涉案12只股票的認定事實及違法所得計算進行了調整。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肖海東違法所得13,413,747.87元,並處以40,241,243.61元罰款;
證監會公告稱,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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