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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谷歌圖書贏得訴訟或將威脅其他媒體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23 17:24


導語:彭博社今天撰文稱,谷歌圖書在與美國作家協會的上訴官司中獲勝不僅會對圖書行業生影響,還有可能波及電影、音樂和電視等其他媒體形式,所以亟待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決。

以下為文章全文:


10年前,谷歌宣佈將掃描全世界的書籍,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自那之后,該公司便陷入了圖書作者和出版商發起的各種版權官司。經過了長達7年的鬥爭,該公司在2012年與美國大型出版商達成和解,同意不對外展示版權書籍。10月16日,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支持了下級法院作出的對谷歌有利的判決,意味美國作家協會無法阻止這家搜索巨頭繼續將各種圖書填充到它的在線圖書館中——這個圖書館目前已經擁有超過2000萬本圖書。

“谷歌未經授權對版權保護作品進行數字化,並增加搜索功能,同時展示這些作品內容節選的做法,並沒有侵犯版權,是合理的使用方式。”法官皮埃爾·萊瓦(Pierre Leval)在上訴判決中。萊瓦表示,即便該公司從中牟利,其數字圖書館與原始的圖書內容還是存在很大差異,內容節選也非常有限,所以不必獲得授權。

谷歌發言人吉娜·西格裏亞諾(Scigliano)在聲明中:“我們很高興法院認定這個項目合理使用了圖書,扮演了數字時代索引室的角色。”美國作家協會執行理事瑪麗·拉森伯格(Mary Rasenberger)表示,該組織將會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從實踐中看,谷歌的圖書掃描項目雖然曾經遭到外界嘲笑,但現在看來,這似乎已經成為互聯網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他科技公司都擔心谷歌與出版商之間的和解協議(最終被下級法院駁回)可能會令這家搜索巨頭壟斷全世界的圖書資源。如今,盡管作者和出版商更加擔心亞馬遜的主導地位,但谷歌帶來的擔憂也在加強——該公司正在遭到歐盟監管者的調查,原因是它有可能搜集了太多的用戶數據用於出售廣告。

即便如此,法院針對谷歌圖書作出的裁決所影響的範圍,也不僅限於出版行業。萊瓦在判決書中寫道,數字化圖書搜索業務是一種“轉化性使用”。盡管法院使用了4項因素來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但相對於版權所有者的損失,轉化性標準更加看重內容使用者在多大程度上改變了這些內容的目的。

萊瓦在1990年率先使用了轉化性使用這一標準,它當時撰寫了一篇頗具影響力的法學評論文章,名為《論合理使用標準》(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1994年,美國最高法院也在“Campbell訴Acuff-Rose Music”一案的終審判決中提到了他的那篇文章。美國最高法院最終允許饒舌樂隊2 Live Crew部分使用羅伊·奧比森(Roy Orbison)的歌曲《美女》(Pretty Woman)中的部分內容。幾年后,法院也基於轉化性使用標準允許搜索引擎展示縮略圖,而不必支付版權費。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克里斯托弗·斯普裏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表示,由於萊瓦的判決認為谷歌圖書項目是一款搜索工具,所以似乎是“Campbell案的延伸”。

很多遲遲未能向在領域轉型的媒體公司都擔心,這種轉化性使用標準從將音樂等藝術表達範疇,轉向更加廣闊的領域,例如谷歌圖書。美國電影協會和美國詞曲作者協會(ASCAP)都就本案提交了非當事人意見陳述。“如果掃描全世界的圖書,並公開其中的部分內容是合理使用,那就可以在電影、音樂或電視領域採用相同的做法。”拉森伯格。

除此之外,美國近期還有一些案件也擴大了合理使用免責標準的適用範圍。去年,紐約州聯邦地區法官裁定視頻服務TVEyes可以錄製並索引福克斯新聞頻道的視頻片段,而不構成侵權。該法院隨后裁決,允許TVEyes的用戶下載這些片段有些過分。

萊瓦在判決書中承認,谷歌圖書一案“對合理使用的邊界構成了一次考驗”。紐約大學法學院的斯普裏格曼表示,這有可能鼓勵科技公司通過各種手段進一步擴大這一邊界,尤其是本案透出這樣一個觀點:與每篇作品轉化的數量相比,項目規模似乎沒有那麼重要。“這為某類行為開了一個先例。”他。

然而,即使是轉化性使用標準也存在一些限制,而拉森伯格認為此次裁決可能突破了這些限制。“我們喜歡谷歌圖書,我們只是認為作者應該因為有人使用他們的作品而得到報酬。”她,“我們認為,合理使用的範疇被過度延伸了,是時候由最高法院來作出評估了。”(書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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