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隆特產IPO造假材料撤回 信達證券李文濤等2人被頂格嚴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8 12:00
遼寧振隆特產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股票消息首份主動撤回IPO的遼寧振隆特產被處罰迎來了後續,9月5日證監會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信達證券被處以頂格嚴懲。此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日在例行發布會上通報,振隆特產IPO財務造假案的主管人員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為該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也被證監會警告並處以罰款。
證監會在處罰決定書(2016-109號)中表示,信達證券未審慎核查振隆特產與主要客戶銷售情況、未審慎核查振隆特產生產情況、未審慎核查振隆特產存貨情況,證監會沒收信達證券業務收入160萬元,並處以320萬元罰款;對保薦人尋源、李文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對尋源、李文濤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信達證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李文濤
證監會表示,當事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尋源、李文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信達證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信達證券、尋源、李文濤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應當事人的要求,我會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信達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信達證券未審慎核查振隆特產與主要客戶銷售情況
信達證券在核查振隆特產銷售情況時,未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准則》(以下簡稱《保薦准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銷售情況盡職調查,導致未能發現振隆特產虛增銷售收入和利潤的情況。
在振隆特產產品大量出口的情況下,信達證券對境外客戶的銷售收入未執行獨立函證程序,其保薦工作底稿中的函證文件均取自會計師,且未審慎核查會計師的函證,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未發現會計師的詢證函是由振隆特產寄發這一明顯的程序瑕疵。在走訪海關時,信達證券未能從海關等機構確定發行人銷售的真實性。
信達證券對振隆特產境外客戶走訪不充分,僅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間現場走訪了荷蘭的HCH公司、QF公司、SC公司、MEN公司,德國的AGA公司、KG公司、SP公司,丹麥的DLG公司等共8家客戶,這8家客戶銷售額合計占振隆特產2012年外銷收入的28.12%、2013年外銷收入的22.47%、2014年外銷收入的22.32%。信達證券在對境外客戶走訪中未調取銷售合同等相關憑證,在訪談境外客戶時未聘請第三方翻譯,訪談內容的真實性存疑。訪談記錄的制作程序存在明顯瑕疵,境外訪談僅聘請律師參與見證了訪談盡職調查整個過程,未取得境外客戶對訪談記錄的確認簽字,並在回國後制作與境外客戶的訪談記錄,記錄里的銷售數量和金額是回國後根據財務資料補充的,訪談記錄的法律效力待定。2012年至2014年信達證券未對境外客戶進行實地訪談。此外,信達證券沒有關注境外客戶銷售合同格式存在前後不一致的情況。
二、信達證券未審慎核查振隆特產生產情況
信達證券在核查振隆特產生產情況時,未按照《保薦准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生產情況盡職調查,導致未能發現振隆特產招股說明書虛假披露主營業務相關的工藝流程、生產模式等情況。
信達證券在執行生產情況盡職調查程序時,對振隆特產產能利用率超過100%、出仁率逐年上升、副料異常減少、用電量異常等情況未能保持足夠關注。在對振隆特產生產工藝、技術進行分析評價的盡職調查過程中,未能發現振隆特產直接采購南瓜籽仁、松籽仁進行加工,沒有經過所謂破殼加工工序生產,開心果大部分未加工生產而是采購後直接銷售產品的情形。同時,信達證券未能合理分析南瓜籽仁生產環節是否存在瓶頸制約情況,未能對南瓜籽仁產能利用率超過100%的情況進行有效分析。
三、信達證券未審慎核查振隆特產存貨情況
信達證券在核查振隆特產存貨情況時,未按照《保薦准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存貨情況盡職調查,報告期內未勤勉盡責地實地抽盤大額存貨,相關材料全部引用了會計師的存貨盤點文件。同時,未對會計師存貨盤點工作的合理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和獨立判斷,進而未能發現振隆特產賬實不符、虛增存貨、虛增利潤的情況。
振隆特產的存貨南瓜籽、松籽仁、開心果出現大額虧空,2012年至2014年共虛增存貨7,631.24萬元。其中,2012年虧空存貨數量為568.57噸,金額為1,962.43萬元;2012、2013年共虧空存貨數量為1,897.53噸,金額為4,941.66萬元;2012、2013、2014年共虧空存貨數量為3,254.13噸,金額為7,631.24萬元。此外,振隆特產2012年至2014年存放在天津代工廠的存貨未納入盤點范圍。
截至我會調查日,信達證券從振隆特產收取各項費用總計200萬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相關保薦書、招股說明書、保薦工作報告、振隆特產出具的自查報告、相關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工作底稿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信達證券在核查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保薦人出具有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行為。對信達證券的上述行為,簽字保薦代表人尋源、李文濤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人的上述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我會對其采取頂格罰款,不存在處罰過重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信達證券業務收入160萬元,並處以320萬元罰款。
二、對尋源、李文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尋源,男,1973年6月出生,信達證券投資銀行部執行總經理,振隆特產IPO簽字保薦代表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李文濤,男,1975年8月出生,信達證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振隆特產IPO簽字保薦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此前曾認為信達證券會被波及的北京投行人士對表示:「說實話,像振隆特產這樣有很多海外客戶,進而要求要完全走訪每一個境外客戶的情況,在此前確實是比較難的,同時,有很多資料來自發行人的確實比較難辨別真偽,不過,保薦人的責任肯定是推脫不掉的。處罰也不算過分,這兩個保薦有行業禁入後估計會往咨詢類行業先轉吧。」同時,他認為這也是進一步要求現在的保薦人們更要認真仔細,不放過一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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