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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處理老行舍 自用比率限制鬆綁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4-07-02 09:05


金管會發布銀行法第75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依法規,基本上銀行是不可以投資非自用的不動產,但為了讓行庫部分無法自用、賣不出去的不動產,可以不用受自用比率50%的限制,金管會決議放寬對行庫的限制。

銀行法第75條規定,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像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曾函令解釋,「主要部分」為自用者,是指50%以上自用。


金管會官員解釋,基本上銀行是不可以投資非自用的不動產,也就是說,銀行持有不動產必須要超過50%自用,不過有許多老行庫當初買不動產時,符合法令規定,但隨著因行舍遷址,或參與都更、合併其他金融機構等三大類情況,反而會違反規定。

為了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金管會解釋,如果是因為上述原因而使自用比率未達50%的話,可以不受自用比率的限制,不過金管會仍然期望,如果行庫有機會可以將閒置的不動產處分,還是要儘速處分,同時銀行持有不動產的額度仍然受銀行法的限制,因此不會讓銀行有機會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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