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作海外房貸案件 將適用35%風險權數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金管會今(23)日表示,我國自用住宅貸款及非自用住宅貸款的風險權數分別為45%、100%,但考量海外房貸案件會因各國規範不同,因此即日起回歸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未來海外分行承作海外房貸案件適用35%風險權數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依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房貸應至少適用35%風險權數,各國監理機關並得予以提高。我國區分為自用住宅貸款及非自用住宅貸款,分別適用45%及100%風險權數,銀行應依財產總歸戶資料及聯徵中心資料認定是否為自用住宅貸款。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考量海外房貸案件因各國規範不同,尚難與國內採取一致確認自用住宅的方式,且各海外分行承作房貸業務之情況不盡相同,因此回歸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於計算方法說明增列海外分行承作海外房貸案件得適用35%風險權數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問答集,以提高海外分行於當地之競爭力。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目前我國的海外房貸金額約200多億元台幣,個人放款以日本為大宗,還有華僑較多的地區澳洲、加拿大、美國加州等。其他區域則是企金放款為主。
金管會強調,各銀行辦理海外房貸案件仍應審慎評估當地不動產市場情況及借款人還款能力,妥適控管授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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