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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璨圓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30 19:18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3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應募人之選擇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

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另亦須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之規則性投資人。為強化本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並提升整體營運

效能,應募人之選擇以可擴大本公司產品在全球市場銷售之出海口、以及在生產製造上

可擴大規模經濟與接單能力之規則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

不超過壹億伍仟萬股或私募發行總額上限為美金壹億元或等值新台幣之國內或海

外轉換公司債。

5.得私募額度:

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壹億伍仟萬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或私募發行總額上限為

美金壹億元或等值新台幣之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

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或私募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

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

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B.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及私募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

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海外購料、償還銀行借款、購置機器設備、海內外

投資,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公司未來營運發展需要,考量引進規則性投資人之時效性、可行性

、發行成本等因素,以及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有一定之轉讓限制,亦可確

保公司與規則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以及雙方合作發生綜效所需的時間,有利公

司提升籌資彈性,故擬辦理私募。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司債經轉換後換發之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

,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

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擬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2)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轉換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

發行/轉換辦法、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定價

日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調整

並全權處理。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

或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

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相關事宜,並得代表本公司於法令許可之範

圍內,將本公司相關資訊提供予潛在私募對象以供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並委聘

外部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其他相關顧問辦理相關事宜。

(4)本案合併公開募集有價證券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壹億伍仟萬股為限。

(5)私募相關說明事項,請詳公司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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