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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大地案股民起訴均為昆明中院正式立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和訊股票訊息 2014年4月24日(周四)上午,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收到昆明中院的立案通知書,宋一欣律師所代理的盧某等七位綠大地(002200,股吧)股民訴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材料,皆為法院收案並審查中,該七案涉及股數31267股,起訴金額為180914.06元。

(一)刑事訴訟


該刑事訴訟案的歷程也是一折三波。

2011年3月18日,綠大地公司公告,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機關通知,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經當地檢察機關批準,於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公告一出,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社會與市場各方廣泛關注,綠大地股價也因之暴跌。

2011年3月21日,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於2010年3月因綠大地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規對其進行立案稽查。對此,公司於2010年3月17日做了公告。

關於欺詐上市與虛假陳述一節,早在2010年4月29日,公司就發布公告《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情況的專項說明》,對2008年因銷售退回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期對該項前期差錯進行更正,實際上部分更正了虛假陳述的內容。當年7月9日,公司則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處分的決定》,對綠大地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等人給予公開譴責,由此,公司發布《致歉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其存在如下違規行為。其一,公司2009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違規。其二,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對銷售退回未進行賬務處理因2008年公司銷售退回未進行賬務處理。其三,公司2009年年度報告相關檔案存在多處錯漏。

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對綠大地公司、何學葵等人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其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而判處綠大地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判處何學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其他人也一並判處緩刑。所有被告並未在法定上訴期內上訴,該判決生效。

2012年1月31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該判決存在錯誤,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原審審級違法。3月29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

后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對綠大地公司及何學葵等人提起刑事訴訟。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等也分別被判處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認定: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讓被告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趙海麗、趙海艷登記注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采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7000余萬元、虛增收入2.9億元。綠大地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包含了上述虛假內容。2007年12月21日,綠大地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非法募集資金達3.4629億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間,綠大地公司為達到虛增銷售收入和規避現金交易、客戶過於集中的目的,在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安排下,由趙海麗利用銀行空白進賬單,填寫虛假資金支付資訊后,私刻銀行印章加蓋於單據上,偽造了各類銀行票證共計74張。

綠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負有向股東和社會公眾如實披露真實資訊的義務,但該公司經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趙海麗、趙海艷具體實施,采用偽造合同、偽造收款發票等手段虛增公司資產和收入,多次將上述虛增的資產和收入發布在被告公司的半年報告及年度報告中。2010年3月中國證監會立案對此調查期間,綠大地公司為掩蓋公司財務造假的事實,在何學葵的指示下,趙海麗將依法應當保存的66份會計憑證替換並銷毀。

在法定上訴期內,有何學葵等五名被告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該刑事判決生效。

(二)民事賠償

而股民訴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訴訟時效為從2015年4月4日到期。

若該訴訟得以成立,將是中國證券市場之中小企業板欺詐上市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

因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被曝光,綠大地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對此,綠大地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與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認定有罪且判決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虛假陳述導致的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7年12月21日綠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0年3月18日即綠大地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故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從即日起向權益受損的綠大地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派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對綠大地公司、何學葵等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故符合起訴條件的綠大地投資者必須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間買賣過該股票,並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損失者。

擬起訴的綠大地投資者應向律師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買賣綠大地股票的對賬單或交割單或成交記錄原件(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律師將免費審查,然后會寄送相關起訴材料要求簽章。聯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號9c(200031)宋一欣收,電話:021—61204525。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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