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依公開發行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合約到期續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25 20:00
第三十四條第1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2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東莞宏光光學製品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13440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203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203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203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資金週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7289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9882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待證公司該借款額度結束或償還借款,並償還票據。 (2)日期: 待證公司該借款額度結束或償還借款,並償還票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283600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335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2.3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6.7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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