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氣立: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5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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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22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七段36號13樓。 (麗京棧酒店 麗晶廳) 4.召集事由: (1)討論事項(一):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報告事項: A.本公司104年度營業報告。 B.監察人審查104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C.104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3)承認事項: 第一案:104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第二案:104年度盈餘分配案。 (4)選舉事項:補選1席獨立董事。 (5)討論事項(二):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6)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4/24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22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擬訂於105年4月 19日至105年4月28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 務請於105年4月28日17時前送(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 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 號函件寄送。 受理提案處所:台灣氣立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部,新北市泰山區貴鳳街21號, 聯絡電話:02- 29041235。 審查標準: 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2)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受理提名期間:自民國105年4月19日至105年4月28日17時止 受理提名處所:同受理提案處所。 審查標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3)本年度股東常會議案之增減變動,皆依相關法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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