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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生: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22 16:00


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22 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事實發生日:105/03/2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a)公司名稱:高宏(中山)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Apor Development Limited資金貸與孫公司高宏(中山)精密有限公司。 (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35,004 (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6,480 (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6,480 (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內容:無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0 (5)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507,488 (6)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93,650 (7)計息方式:無 (8)還款之條件:依合約規定(可依動用金額一次或分次償還) (9)還款之日期:以一年為限 (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6,128 (11)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比率:19.93% (12)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金融機構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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