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中央企業應對資產評估項目實施分類管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2-01 13:40
中國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了《關於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對資產評估項目實施分類管理,要求中央企業確定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劃分標準,對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管控要求。
《通知》指出,加強重大資產評估專案管理。 首次提出中央企業應對資產評估項目實施分類管理,要求中央企業綜合考慮評估目的、評估標的資產規模、評估標的特徵等因素,合理確定本集團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劃分標準,原則上,企業對外併購股權 項目應納入重大資產評估項目。 中央企業應研究制定重大資產評估專案管理制度或修訂現行資產評估管理制度,並送交國務院國資委。
8 類情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通知》明確說 8 類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
- 符合國資監管有關規定無償劃轉股權、資產;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獨資、全資出資企業增資、減資;
- 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之間進行交易;
- 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減資;
-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不變;
- 中央企業內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與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或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以及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業之間進行交易;
- 解散註銷未發生債務或已將債務清償且不涉及非貨幣資產在不同股東之間分配的企業,或資產、負債由原股東承繼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擬透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無法取得標的企業資料的參股股權以及帳面原值低於 500 萬元(含 500 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或出售、租賃能夠取得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
「《通知》以推動企業改革發展、解決企業實際問題為出發點,明確上述情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同時要求必須透過公開掛牌方式進行交易,借助公開市場發現買方、實現價值,既有效維護國有資產 權益,又合理降低企業改革重組成本。」國資委產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5 類情形可以進行估值
《通知》確定了 5 類可以進行估價的情況。
- 標的為境外企業或資產的交易;
- 併購上市公司;
- 標的為原創性技術、尖端性技術、涉密技術、「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策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及主要任務為研發首台(套)裝備、首批材料、首版次軟體等 產品且尚未形成穩定銷售收入的企業的交易;
- 中央企業管理基金依市場慣例對外投資或移轉所持股權;
- 標的為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交易。
《通知》指出,除上述第一種情形集團公司應履行備案程序外,其他經濟行為涉及的估值事項管理方式及管理內容,包括管理主體、備案主體、審核主體、工作程序、估值機構選 聘、估價結果使用等,由中央企業制定估值項目管理制度明確,並送交國務院國資委。
健全完善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等
《通知》明確,進一步明確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資料資產流轉時,應首選資產評估或估值的方式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估算;評估或估值確有難度的,可以透過掛牌交易、拍賣、 詢價、協議等方式決定交易價格。
授權使用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資料資產,可以採用銷售額或利潤提成、授權入門費加銷售額或利潤提成等方式確定授權費用。 授權入門費及提成率可參考《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 的通知》(國知辦發運字〔2022〕56 號),結合所在產業的平均淨 資產收益率、營業收入利潤率等水平、許可使用對象的數量、許可費用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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