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金監總局擬允境外非金融機構成為AMC出資人
經濟通新聞 2023-07-21 17:48
《經濟通通訊社21日專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該局解讀意見稿時指出,現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在部分審批事項和條件設置上,與近年新出台的監管制度、政策導向要求不相適應,需進一步完善。本次修訂著力於進一步強化監管政策引領,提升准入監管質效,實施簡政放權,落實對外開放部署。
在對外開放舉措方面,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機構不能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出資人的限制,有利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引入專業經驗和人才,優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三是與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取消對境外金融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要求,允許跨國集團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取消境內外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調整為有關審慎性條件。
*AMC等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報告制*
在簡政放權舉措方面,一是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
行機制,即機構可在批准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並於批准後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改為報告制。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金融監管總局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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