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5-10 16:48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1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且無償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4,000,000元,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4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
之績效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自本次發行日起算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當年度績效評核優
等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自本次發行日起算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次一年度績效評核
優等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 (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其
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4.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
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經依前述規定遞延後,如達到既得
條件之日,如遇假日則延至最近一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
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不受轉任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已達成既得條件或因受職業災害致
殘疾或死亡者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
(2)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依服務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
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
分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非具本公司
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3)單一員工之獲配股份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
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38,430仟元(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
業日,即112年04月28日收盤價新臺幣105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
112年~114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402仟元、27,221仟元及8,80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暫估112年~114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
為新臺幣0.072元、0.814元及0.26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
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
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
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
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法令修改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
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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