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麒:代子公司宜蘭力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於112年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變動會計估計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24 16:56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4
2.變動之性質: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及證券發行人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子公司
宜蘭力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更部分景觀工程之估計耐用年限,並由簽證會計師提出
複核意見。
3.變動之理由:依據其景觀工程之實際使用狀況並參考同業經驗,評估後認為部分景觀
工程之實際可使用年限超過原定訂耐用年限,為反映實際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以
符合未來之經濟效益。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無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無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宜蘭力麗公司
依據其景觀工程之實際使用狀況並參考同業經驗,評估後認為部分景觀工程之實際可使
用年限超過原定訂耐用年限,為反映實際耐用年限,使其符合經濟實質及反映資產未來
經濟效益,向宜蘭縣政府申請延長部分景觀工程之耐用年限,並委託台灣博特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審查,所申請之部分景觀工程,皆不易因外在環境因素而改變,經簽證會計師
就變更年限之合理性分析,出具無重大異常之複核意見;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送請監察人承認,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變更部分景觀工程之耐用年限。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用及何
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之
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宜蘭力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蘭力麗公司)擬調整延長部分景觀工程之
耐用年限,其估計變動之性質、估計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採用新耐用
年限對當期損益之預計影響數,暨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
必要性等內容,業經本會計師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
準則」)第六條規定予以複核竣事,茲說明如下:
一、宜蘭力麗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規定,於每一會計
年度結束日對資產之殘值、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進行檢視,若預期值與先前之估計
不同時,該變動應按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宜蘭力麗公司依據其景觀工程之實際使用
狀況並參考同業經驗,評估後認為部分景觀工程之實際可使用年限超過原訂定耐用
年限,為反映實際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故擬調整延長該等景觀工程之耐用年
限。
二、宜蘭力麗公司向宜蘭縣政府申請延長部分景觀工程之耐用年限,並由履約管理顧問
公司-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後,函覆宜蘭力麗公司,所申請之部分景觀
工程,皆不易因外在環境因素而改變,估計該等景觀工程延長耐用年限為30年尚符
合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之規定。
三、宜蘭力麗公司依據前述評估結果,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變更該等景觀工程之耐用
年限,由10年延長為30年。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
誤」規定,此項會計估計變動應予以推延適用,此估計變動預計將使民國112年度
之折舊費用減少8,736千元。
四、本會計師業已取得上述景觀工程之新耐用年限之財產目錄,檢視並核算該等資產之
剩餘耐用年限及折舊費用影響數計算,及取得與宜蘭縣政府之往來函文,執行必要
之評估程序,並未發現重大異常情事。
五、宜蘭力麗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規定,於每一會計
年度結束日對資產之殘值、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進行檢視,並於民國111年度財務
報表結帳期間評估部分景觀工程之耐用年限預期值與先前之估計不同,再委請履約
管理顧問公司進行評估,故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將該變動按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依據本會計師複核結果,宜蘭力麗公司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估計事項
之理由,尚屬合理且必要。
綜上所述,本會計師並未發現宜蘭力麗公司將部分景觀工程之耐用年限由原10年調
整延長為30年,有重大不合理之處。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
12.因應措施:宜蘭力麗公司依據前述評估結果,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變更該等景觀工
程之耐用年限,由10年延長為30年。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經112年3月24日董事會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另將提
報112年股東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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